校园安全问题,校园安全问题有哪些

张强律师 法律咨询 2022-03-27 17:35:53

导读:来源:台海网台海网6月1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彬彬/文)校园霸凌,学校如何防范?校园性骚扰,如何预防?学校能允许学生参加商业活动吗?老师可以体罚或虐待学生吗?..10日,导报《律师来了》第二天就开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热线,许多读者争相打电话咨询学校保护未成年人等话题。

校园安全问题,校园安全问题有哪些

来源:台海网

校园安全问题,校园安全问题有哪些

台海网6月1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林彬彬/文)校园欺凌,学校如何防治?校园性骚扰,怎么防范?学校能让学生参加商业活动吗?老师可以体罚或辱骂学生吗……

10日,导报“律师来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咨询热线开通第二天,针对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等主题,众多读者争先来电咨询,福建绿瀚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才木律师、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林毅彬律师、福建法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惠玲律师和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许炜律师等人耐心为读者进行了解答。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如何落实学校保护的呢?据悉,《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学校保护专章,秉持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多个维度规定了学校的责任与义务。

例如,校园霸凌时有发生,《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新修订过程中也增加了相关条款,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了定义,为认定学生欺凌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明确了学校在学生欺凌问题上的防控与处置机制。新法规定,面对校园霸凌,学校应立即制止,通知监护人以及对双方学生给予心理辅导、教育或引导等。

在参与学习生活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未成年学生的校园活动进行了规定: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该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手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也相对灵活,将“规定能否携带智能手机等终端”的权利交给了学校,而并没有绝对地对学生携带手机进行强制性限制。

昨天,导报记者和律师团队从众多读者咨询中精选有代表性的问题,总结出与未成年人校园保护有关的“9问”。

1问

哪些行为,属于校园欺凌?

许炜: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了定义,新法第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新法还提出了很多具体的要求,如学校要成立包括家长、法律顾问、法治副校长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预防校园欺凌发生。在应对网络欺凌方面,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规定,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2问

校园欺凌,学校如何防治?

林毅彬:校园欺凌不仅包括肢体暴力,社交孤立、取绰号、嘲讽等“软暴力”也是比较常见的,新法亦规定了“网络辱骂、诽谤等软暴力也是欺凌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新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3问

校园性骚扰,拿什么防范?

林毅彬:新法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4问

校园性侵害,该怎么避免?

林毅彬:新法增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避免实施过侵害行为的犯罪分子进入相关行业。新法规定,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也参照执行,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孩子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九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由此可以看出,切断有潜在危险的人员与未成年人的密切接触,由源头预防未成年人遭到性侵害,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重大进步。

5问

学校可以占用假期补课吗?

许炜:不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6问

如何防止虐待儿童前科人员再进教师队伍?

谢惠玲:对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违法记录查询制度。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如果学校招聘的人员中被发现其曾经有虐待儿童的记录,则将不会被录用。

7问

学校能让学生参加商业活动吗?

林毅彬:《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所以,学校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和软件的行为是违法的。作为公立的教育机构,学校的本质是教书育人,但近年来有的学校与商家合作,要求学生参加商业活动、要求家长购买指定产品,破坏了学校的教学秩序,打破了校园的安宁,《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隔断学校和商家的联系,净化了校园环境,还学生一片学习的净土。

8问

如何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安全?

林毅彬:《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9问

老师可以体罚或辱骂学生吗?

林毅彬:《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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