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很多老百姓直接收到房屋征收拆迁的举报。我们不知道谁来评价,怎么评价。评估机构怎么确定?被拆迁人没有知情权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以多数票决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很多老百姓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是直接收到房屋征收拆迁报告的,对于具体由谁评估、怎么评估的,大家就不得而知了,难道评估机构怎么确定的,被拆迁人没有权利知道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指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多数决定方式、随机方式来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来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投票选定;若投票仍选不出的,则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书面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受托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被征收人的,应当回避。由此可以看出,被征收人是有权选择评估机构的。
法律规定是由被征收人来协商,但是在实践过程当中,会有另一种操作的方式,行政机关、征收部门委托几家评估机构,比如让被征收人在这10家当中选,或给出5家在其中进行选择。这种做法我们认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法律的规定是由个人先行协商选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由相关部门组织找评估机构,再找10家或者5家,采用抽签、随机方式或者抓阄或者摇号等随机抽取的这种方式,或者投票等等这些方式选定。
实践的过程当中有的地方是根本就没有协商的程序,直接在10家或者5家里面选,严格来说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协商不成的采取这种方法。在我们办理具体案件过程当中,行政机关应当尽到举证的义务证明先协商。在实践过程当中,因为人数众多或者行政机关根本就没有给被征收人协商的机会,也没有去组织,所以,作为行政部门来说,应当去组织协商,让被征收人去沟通。
在楹庭律师受理的几个案件中,比如说浙江某企业案例,情况是对整个县域内的很多家企业进行征收。但是选定评估机构选定了很多家,一个评估机构负责两家或者负责三家,这样把整个评估项目给分解了。这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则上只能一家,多家的也要有一个牵头的机构。该案件中几个评估机构是公平的招标,通过中标来聘请的,并没有牵头的单位,这个显然是不合法的。
法律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出现评估机构评估不公平的现象,要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有几家评估机构是不对的,还有其他的限制是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征收部门牵头作为委托人,像国有土地上一般是街道办或者是住建 部门、建设部门来签订委托合同。
在评估标准过程当中有几个方法,一个是假设开发法,就比如刚才提到的周边没有这样的厂房,如何来制定标准呢?就可以用假设开发法。还有成本重置成新法,重置成新一般适用于设备和其他的地方,比如重置一个围墙,再乘以它的折旧率或者比如设备一千万买的,现在八成新,那就赔八百万,这种就是重置成新法。还有一个重要评估方法是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就是不得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项目工作相应足够数量的评估师开展工作,有的就只派一个可能很多个企业要评估,只派一个评估师,其他的工作由谁来做呢?工作人员来做。那就不符合相关法规了。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评估业务,这也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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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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