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

张强律师 法律咨询 2022-03-25 01:42:03

导读: #学法之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K1/]》(法释〔2019〕19号)第二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在安普惠和安财产保险诉讼中,借款人应根据本章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并收集以下证据:1 .打电话给安安的关联公司:安安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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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的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9〕19号)

第二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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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安普惠、某安财险诉讼中,借款人应依据本章法条,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以下证据:

1、向某安相关公司调取:在某安该笔借款业务中,所有含有借款人电子签名的合同、协议、授权、确认、申请等全部电子文件的原件,防止某安根据案情发展或另案的需要,制作新的“证据”。

2、向出借人调取:出借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银行流水、每月收到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本金、利息的银行流水。

3、向某安相关公司调取:每月收到保险费、服务费、担保费、初期服务费的银行流水。

以上这些证据都是

直接证据

,作为某安公司、金融机构都是单方面掌握,并完全可以轻易获得并提供的。

既然最高人民法院赋予了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协助借款人收集这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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