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规,电子商务法规案例

张强律师 法律咨询 2022-03-21 15:52:27

导读: 最高法新闻发布会现场 封面新闻记者苏宇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在会上介绍,《规定》明确,消费者因检验商品的需要,在不影响商品完好的情况下,应当开箱检验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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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闻发布会现场。

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3月2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在会上介绍,《规定》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郑学林介绍,《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共20条。坚持合法性审查,规范网络消费格式条款。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规定》第1条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并作兜底性规定,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强消费者售后权益保障。消费者在实体商场购物,可以进行现场体验,而网络购物通常无法做到这一点。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郑学林说。

他指出,明确电商平台自营误导的法律后果,压实平台责任。《规定》第4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自营业务时,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即使电商平台不是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相信其系平台自营的,电商平台经营者也要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

此外,实践中,存在商家客服等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的情况,比如通过客服个人微信支付货款。当商品出现质量等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后,商家又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主张其不承担责任。

《规定》第5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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