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2020年,关于“三个规定”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9 13:10:51

导读: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2020年,关于“三项规定”“三大规定”的这些事你应该知道!Xi总书记强调:“司法不能受权力、金钱、人情和关系的干扰。必须有制度保障来防止这些干扰。”Xi

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2020年,关于“三项规定”

“三大规定”的这些事你应该知道!

Xi总书记强调:“司法不能受权力、金钱、人情和关系的干扰。必须有制度保障来防止这些干扰。”

Xi总书记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司法不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防止非法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政法委、“五部委”相继出台“三个规定”。

“三大法则”是什么?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办理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参与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

规则1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和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和具体案件办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办理具体案件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为防止司法干预设立了“防火墙”和“隔离带”,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了“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领导干部的范围:

领导干部是指各级党的机关、NPC机关、行政机关、CPPCC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1.在线索核实、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者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指使或者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说情的;

4.针对地方或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召开协调会、下发文件等形式,超越权限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办案要求的;

5.其他非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当我们遇到司法活动受到干涉时,我们该怎么办?

全程做好标记,如实记录。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有迹可循,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函请求办案,或者领导干部的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材料。

留下痕迹,记录,害怕报复?别怕,我们是受法律和组织保护的!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办理具体案件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打击报复司法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司法人员予以辞退、调动、撤职或者降职、开除。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住!你要如实举报记录!

规则2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讯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发布《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参与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设置“高压线”,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

司法机关人员范围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三不”和“三要”

属于哪种情况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干预办案?

如何处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

违规干预办案?

干预人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举报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告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当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时,

我们介入案件应该怎么做?

司法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真实的记录,做到全程有迹可循、有据可查。

留下痕迹,记录,害怕报复?

别怕,我们是受法律和组织保护的!

办案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询问的案件,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打击报复办案人员。办案人员不得免职、调离、辞退、降职、辞退等。没有合法的理由或合法的程序。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质疑真实记录的案件。

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住!

你要如实举报记录!

规则3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保障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目的: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约人员、中介组织的联系沟通行为,有利于防止当事人、律师、特约人员、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干扰或影响案件办理,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人员的范围

相关人员的范围

其中属于司法人员和当事人、律师、

特殊关系人与中介组织有哪些接触和交流的行为?

司法人员的办案纪律

纳入廉政档案和年度考核、晋职晋级。

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组织本单位人事部门实施本规定,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处理违反纪律的行为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罚。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高青政法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公务员纪律处分 2020年“三大规定”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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