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详细介绍一下,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多项法律要点和操作指南的佐证。导读:2020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生效,进一步明确微信、QQ、微博
详细介绍一下,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多项法律要点和操作指南的佐证。
导读:2020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生效,进一步明确微信、QQ、微博等相关社交软件上的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老百姓诉讼的证据之一。
其实早在2018年7月,广州南沙人民法院就率先出台了《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证明指南(试行)》[1],明确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应当包含的要素,如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使用终端登录我微信账号的过程演示、完整的聊天记录等。
目前,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如何收集电子证据、举证方式和程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与过去相比。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人对具体操作流程并不熟悉,存在很多疑问,比如如何正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聊天记录不小心被删了怎么办?下面将基于微信聊天记录分析一些规律要点和操作指南作为佐证。
全文:
一、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的八种证据类型之一,微信聊天记录是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之一。法律依据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a)各方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以下信息和电子文档:
(一)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信息。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一)生成、存储和传输电子数据所依托的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是否正常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时是否影响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是否具有有效的监控和验证手段,以防止出错;(四)电子数据的存储、传输和提取是否完整,存储、传输和提取的方式是否可靠;(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交换活动中形成和存储;(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鉴定或者检验等方式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但有充分证据予以反驳的除外:
(1)由对其不利的当事人提交或保存的电子数据;(2)由中立的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用于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三)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四)通过档案管理方式保存;(5)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存储、传输或提取。电子数据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对电子数据生成、采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生成、采集、存储和传输电子数据的计算机系统等软硬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3)电子数据的存储和存储介质是否清晰,存储方法和手段是否适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法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重现;
(五)电子数据内容是否有添加、删除、修改或不完整;
(6)电子数据能否以特定的形式得到验证。
对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能够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取证、固定、防篡改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证明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
当事人可以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的技术问题发表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对电子数据进行认证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实。
二、如何保证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有时可以事半功倍,但如果不注意相关问题,可能得不到想要的结果。
众所周知,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和方法直接决定了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
根据微信记录的形式,微信证据可以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链接记录、转账交易记录。
1.文字微信记录
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发送的文字文件和发布的文章。这种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最丰富的内容,比如常见的“微信借条”。
实践中最常见的两个问题是:
①主体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是案件中的当事人,但只有头像名字对应当事人无法达到证明效果,因为存在冒名顶替的可能;
②内容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内容是真实完整的。毕竟网上有& # 34;聊天记录& # 34;生成的软件可能是伪造的聊天记录。
由于微信是依附于特定终端的软件,其聊天记录非常容易丢失。建议用好微信里的“收藏”功能。平时要注意收集将来可能有用的聊天记录。同时,如果是语音录音,要保持原状,使其具有连续性和真实性。
2.图片微信记录
包括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微信官方账号时使用的各种表情。
首先,我们通常在提供图片的微信记录时,会提供图片记录前后的相关聊天记录,比如聊天图片前后的文字聊天记录,与图片记录结合起来,更完整的呈现案件的相关事实。
其次,聊天记录是不能删除和修改的。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终端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法院通常会比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的完整聊天消息,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因此,如果任何一方删除或修改聊天内容,另一方出示相反的证据,法官会降低对提供不完整或不真实证据一方的判决。
3.语音微信记录
包括和微信好友聊天,在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发布微信朋友圈和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所以在实践中,为了在不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下获取想要的语音证据,微信语音聊天无疑是一个理想的选择。因为在微信聊天中,语音是双方自愿、顺畅地采用聊天方式形成的内容,双方是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选择语音聊天,不涉及侵犯隐私,符合合法性的要求。在语音聊天记录的过程中,建议进一步明确对方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同时也有利于对方确认身份,避免出现无法证明微信号与对方对应关系的情况。
微信的语音要尽量清晰准确,原始记录要保存好。内容要客观、真实、连贯。双方最好对他们正在谈论的关键争议问题做出明确的声明。
4.视频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微信微信官方账号过程中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视频可以直接反映事实。通常情况下,用户自己拍摄的视频更具有证明力。转载或制作的视频由于不知道原出处或有后期剪辑痕迹,通常比自己拍摄的视频证明力小。保全证据时,要注意对录像形成方式的审查。建议提取微信的录音证据,通过刻录光盘的方式进行固定。
5.网络链接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微信微信官方账号过程中发送的网络链接。这类微信记录最大的特点就是链接的内容是由第三方或发送方事先制作的。
通过微信传输的文件如果没有及时保存,就会失效,还有一些网络链接等等。保存证据时,除了正常的截图聊天内容外,还应保存打开的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仅保存下载的文本文件或互联网链接,不能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法院可能不予采纳。
6.转移交易记录
包括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这类微信证据主要是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的。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通过微信进行金钱往来的情况非常普遍。这时候建议借款人在放款前要注意弄清对方的身份;二是要明确借款用途,在备注中注明转账用途;第三,保留转账记录。此外,还可以结合录音、短信、借条等其他证据。,形成一个相辅相成的证据链。综上所述,无论是以上哪种形式的微信证据,都必须保留原始存储设备,包括手机、电脑或其他存储电子数据的电子设备。总之,你不仅要保留截图,还要保留电子设备(如电脑、手机等。)用来在这个对话发生的时候和对方聊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不一定会要求当事人出示自己的原始设备,但如果对方提出质疑并申请鉴定,原始设备会起到关键作用。
此外,根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作为证据:
1.无法确定主题:缺乏身份定位的内容,即备忘录名称、昵称、微信号、QQ号、手机号等。显示在微信的个人信息界面。
2.证据不完整:只截取一段文字、图片或录音,表达的意思模糊或不完整等。
3.无法出示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手机丢失、聊天记录丢失等。
此外,根据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之前,一定要明确需要调取哪些内容。
★注意:
1.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获取微信用户、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
2.微信钱包的转账记录转入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3.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由于腾讯无法提供用户的聊天数据,法院无法调取。
三。使用微信记录作为证据时的注意事项和操作指南
1.论微信记录主体的认定
确定微信聊天的主体是不是自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1)当事人本人是否承认自己是微信聊天的对象。如果它认可自己是微信聊天的主体,就可以认可自己是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
(2)微信号是否绑定实名制手机号。如果备注的手机号与诉讼当事人的手机号一致,且证明该手机号为诉讼当事人所有,则可以认定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为诉讼当事人本人。
(3)微信头像是否为用户真实头像,头像是否清晰可见,面部特征是否与当事人高度一致。
(4)第三方机构(公安机关、公证处)是否有认定当事人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
(5)微信聊天记录是否由当事人本人网上实名、电子邮箱发送。
(6)是否存在确认微信聊天记录主体信息的生效裁判文书。
2.微信聊天记录要保留完整的信息。
有些人在保存资料时为了节省时间,会不厌其烦,只保留自己认为有用的记录。这个时候证据是有瑕疵的,不一定会被采信,因为是选择的,不真实的。导致他人往往无法理解聊天记录的含义,无法证明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相关。
3.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推定
以下微信聊天记录除非有充分证据反驳,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为真实:
(1)当事人提交并保存的不利微信聊天记录;
(2)由记录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
(3)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微信聊天记录;
(4)档案管理保存的微信聊天记录;
(5)微信聊天记录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存储、传输、提取。
4.不小心删了微信聊天记录
有一定的恢复可能性:
第一步,打开微信& # 34;添加好友& # 34;功能;
第二步,输入& # 34;在搜索框中用英文输入法。:恢复& # 34;;
第三步:开始搜索,点击& # 34;在弹出的页面中。聊天记录& # 34;您可以恢复内容。
除了以上我自己正在恢复的方法,你也可以试试是否可以从专业维修人员那里恢复聊天记录。
4.如何在法庭上展示微信证据?
当事人应保留微信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手机、电脑或其他存储电子数据的电子设备。在法庭上,法官要求出示微信和登录软件的原始载体以展示电子证据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检查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的一致性:1。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显示用于登录的账户名称;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在个人信息界面显示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码等身份导向内容。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送消息”进入交流对话框,逐一显示对话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对于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红包,应点击打开显示。
4.显示转账信息时,要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显示转账支付信息。5.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包括文字、音频、视频)的,应当在对话过程中充分体现,不得选择性提供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内容。法院可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提供完整的对话记录;如有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证明与认证规定(试行)》(广东自贸区南沙区人民法院)
http://nsfy . gzcourt . gov . cn/ssfw/ladj/lazn/2018/07/26100013174 . html附件:交易记录转移操作指南01●在微信底部菜单栏,选择“我”-“支付”功能菜单。
02●进入支付菜单主界面后,选择“钱包”功能。
03●在钱包功能主界面,选择顶部的“账单”功能。
04●在账单功能界面,点击顶部的“FAQ”按钮,该界面会出现“下载账单”功能。点击本功能进入票据下载界面。
05●在账单下载界面,有“用于个人对账”(Excel格式)和“用作证明材料”(PDF格式)两个功能选项,分别对应账单的不同用途。
06●选择调用目的后,可以进一步选择具体的日期范围,可以在自定义时间内调用交易流水,最长不超过一年。
来源:民事和商事审判实践
从石家庄转移到普法编辑:王千
总结:以上内容是以详细的介绍一下和微信聊天记录为佐证的一些规律要点和操作指南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法律证据有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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