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何计算的,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4 14:02:08

导读: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怎么算的?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资料来源:人力资源法律图书馆,作者谭廷军转自:法律之家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标注“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

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怎么算的?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资料来源:人力资源法律图书馆,作者谭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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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非法取消和终止支付的法律规定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雇主单位应根据本法第87条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雇佣单位

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

根据这项法律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向劳动者

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期从录用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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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于违法解除赔偿金与经济补偿挂钩,我们先来看经济补偿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劳动者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单位三倍的,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

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问: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上一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受到双封顶的限制,那么赔偿金如何计算?

03

三。如何分段计算赔偿金?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关于违法辞退赔偿金的规定。那么,在非法终止的情况下,2008年1月1日之前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是否应该计算?

观点:2008 赔偿金之前工作年限的缴费也应该按双倍计算。

这一观点的依据是2008年9月18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赔偿金的计算期从录用之日起计算。

。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

对“就业日期”的理解当然包括20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条例也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所以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在计算赔偿金的时候要按双倍计算。

1.国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期从录用之日起计算。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委〔201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撤销劳动者单位的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并要求劳动者/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单位单位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赔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期限应当包括劳动者在单位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3.《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院〔2012〕284号)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k2]

赔偿金的计算期限从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应当包括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观点二:赔偿金应分段计算,2008 赔偿金之前工作年限的缴费按经济补偿金单笔金额计算,2008年之后按经济补偿金双倍金额计算。

这种观点的依据是赔偿金的概念出现在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按照法律规定,20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应该按单个数字计算。

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单位支付赔偿金的,

赔偿金计算期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分别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

是否支持劳动者提出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赔偿金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最早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2.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健康元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判决(2021)皖01第1576号。

论周琳经济工作年限的计算标准赔偿金。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对周琳于1998年10月1日加入健康元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事实无异议,故与周琳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经济补偿金应从用工之日起连续计算。在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

当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规定经济赔偿金的支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周琳的经济赔偿金应该是分段计算的。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

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即1998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健康元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周琳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应为179739元(19971元/月X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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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赔偿金的计算是否双封顶?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是对的

对高工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设置了“双封顶”:

1、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封顶;2、最多支付12个月,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期限。

从雇佣之日起计算

。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

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2014)》第27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规定,也受3倍不超过12年的限制。

经济补偿以3倍不超过12年为限,按上述确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计算赔偿金。

可见上海和广州对此都有明文规定。如果说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受到双封顶的限制,那么非法解除的赔偿金也应该受到双封顶的限制,这也是目前的主流观点。

但实际操作中赔偿金的计算是否以12个月封顶计算为准?

,问题的根源仍来自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

“计算期间赔偿金从聘用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

3.北京: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研讨会纪要(2009年8月17日)

25.《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后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

在按上述规定计算的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乘以2计算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期从录用之日起计算。

可见北京的规定是先算经济补偿金,再算经济补偿金*2=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2008年以后按《劳动合同法》执行双封顶计算,2008年以前的情况按481号文件和200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但2008年以前的情况不受基数封顶限制,只有协商一致终止和不胜任工作终止受12个月封顶限制。所以北京09的规定相当于/[/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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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的一些看法:

可以先参考安徽省高院关于经济赔偿的规定:

安徽:安徽省高级法院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的规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5年2月5日)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认定:

按部分计算基数:

(1)2008年1月1日前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市(有设区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前1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封顶金额的三倍确定。

解析:

2008年1月1日前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即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因未享受养老保险解除劳动合同而被强制的,不属于2008年前劳动法律制度中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因此,除这两种情况外,且终止或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因为2008年之前的法律没有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要封顶,而我的工资不得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这也符合2008年之后法律规定的上不封顶的情况,所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该是终止或者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法律规定的基数没有上限,因此以2008年前的实际工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2008年后的工龄为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周期计算:

(2)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不属于此前规定的“经济补偿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工资收入”的情形,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封顶情形,经济补偿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工资收入”的情形,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经济补偿期限,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计入经济补偿年限。

解析:

以前的规定中“经济补偿金的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收入”规定如下:

单位协商一致提出终止,终止员工不称职,

且工资不超过社平工资三倍的,那么即使08年之前或者之后的工龄均超过12年,那么除了这两种情形之外08年之前的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均可以超过12个月,所以可以统一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如果单位协商一致提出解除合同,员工不称职被终止,那么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2008年以前的工龄不得超过12个月,2008年以后的工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双重封顶”分段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封顶条件的,封顶的经济补偿期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期限仍按此前规定的标准计算。

解析:

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封顶条件,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职工平均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那么2008年以后的计算长度中的经济补偿金就封顶了(2008年到2021年已经过了12年多了13年,所以有一定的意义)。

2008年以前,除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和解除劳动合同外,计算工龄的经济补偿有12年的限制(只有年限封顶,基数不封顶)。在其他情况下,没有时间限制和基数限制。

我们可以看到,安徽省高院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分段进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2条的规定,赔偿金为二倍赔偿金,赔偿金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所以当/[/]时

注:以上仅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何计算的详细介绍,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你了解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如何计算的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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