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适用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5 12:10:05

导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适用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保障餐饮食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适用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保障餐饮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9月5日,"网络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经营行为,保障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第三方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互联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要业态和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向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第三方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设立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等。

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六条网络第三方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互联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核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和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停止平台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系统。

第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每年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至少保存两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聘用。

第八条网络第三方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应当查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的真实性。

网络第三方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应当与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第九条网络第三方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更新。

第十条网络第三方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线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和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第十一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络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第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的,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

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

第十三条网络第三方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互联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受送餐单位委托,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应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四条送餐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清洗消毒。送餐员要对送餐的食品进行检查,确保食品在送餐过程中不受污染。

第十五条网络第三方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的订餐信息,包括菜品名称、订餐时间、配送人员、配送时间、收货地址等。该信息应至少保存6个月。

第十六条网络第三方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控。

网络第三方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十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处理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并落实原料控制要求,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保证原料质量安全,或者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料,并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原料;

(二)在加工过程中,应当对加工的食品和原料进行检验,发现变质、酸败、霉变、虫蛀、不洁、混入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三)定期维护食品储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检查保温、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四)在自己加工经营区域加工食品的,不得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订单;

(5) 网络销售的餐饮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质量安全相一致。

第十九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包装餐饮食品,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第二十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保鲜和配送措施。

第二十一条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监测发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有违法行为的,通知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网上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第三方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餐饮服务交易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可以作为依法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的线索,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第三方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网络,要求其立即停止向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无实体店且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第三方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及其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5000元至3万元。

第二十九条第三方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和公开相关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5000元至3万元。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网络第三方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第七条规定,未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照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保存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5000元至3万元。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网络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三方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未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进行审查,未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 或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

违反本办法、网络第三方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未与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5000元至3万元。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第三方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互联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公示、更新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5000元至3万元。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送餐容器、餐具、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网络第十三条规定,第三方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5000元至3万元。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送餐人员未尽到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送餐员所在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第三方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的订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5000元至3万元。

第三十七条第三方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对互联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5000元至3万元。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第三方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餐饮服务者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向网络餐饮服务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发现网络餐饮服务者严重违法行为,未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网络第十七条规定,第三方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未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未公示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及时处理消费者食品安全相关投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5000元至3万元。

第三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履行制定和执行原料控制要求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不纯、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原料加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储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或者未定期清洗、检查保温、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订单,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不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5000元至3万元。

第四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履行相应包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5000元至3万元。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采取保证食品安全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对网络第三方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三条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对经营小餐饮网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未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作出规定的,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网络互联网第三方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餐饮服务连锁公司总部建立网站为其门店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参照本办法关于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解释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46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明确了“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办法”规定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有实体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要业态和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网络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应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一致。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网络第三方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要求其立即停止向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二是明确平台和餐饮服务商的义务。“办法”规定网络第三方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需要履行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和公示、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监测等义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履行公示信息、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严格控制加工过程、定期维护设施设备等义务。

三是明确送餐人员和送餐流程的要求。“办法”规定食品配送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证食品在配送过程中不受污染。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的食品的,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保鲜和配送措施。

第四,明确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根据“办法”,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监测发现网络第三方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互联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五是与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章明确衔接。“办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对小餐饮经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法未规定查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网络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办法执行。

[2]

食品上门,线下肯定有实体店。

[办法]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要业态和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网络第三方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应当查验互联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确保互联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域加工食品,不得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订单。网络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应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一致。

[解读]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应当查验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与网商签订食品安全责任协议,登记网商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确保网商有实体店,确保其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信息真实可靠,确保其按照许可的主要业态和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平台公示的信息要真实,如有变化要及时更新。要加强对网商经营行为的抽查监测,确保其经营行为持续符合规定,确保线上线下餐饮服务同标同质,不得委托加工生产。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向网商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严重违法的,要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人员要配备,投诉渠道要公开。

[办法]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网络第三方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餐饮服务提供者上网查询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和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停止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系统。

[解读]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应当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要建立互联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等相关制度,并在平台上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平台有必要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公示投诉举报电话、渠道和方式,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外卖小哥”懂得规范平台,不当“甩手掌柜”

[办法]网络第三方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

食品配送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清洗消毒。送餐员要对送餐的食品进行检查,确保食品在送餐过程中不受污染。

网络第三方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菜品名称、订餐时间、配送人员、配送时间、收货地址等。该信息应至少保存6个月。

[解读]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应当制定送餐服务管理规范,加强送餐员管理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保障送餐员个人卫生,确保送餐容器安全无毒、清洁卫生,关心“外卖小哥”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

平台提供食品容器、餐具、包装材料的,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容器、餐具、包装无毒、清洁。鼓励使用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要严格执行备案制度,如实记录网上订餐信息,包括餐名、订餐时间、配送人员、配送时间、配送地址等。,做到源头可查,去向可追查,责任可追究。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适用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大家了解网络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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