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50年还是70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浅议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1 14:24:56

导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50年还是70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性质2019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后,社会各界开始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50年还是70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性质

2019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后,社会各界开始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理解为行政协议。

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理解,国有建设使用权的出让合同应定义为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协议。

说明没有列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土地是最重要的自然资源,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应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所以大多数人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当然是行政协议,属于这个司法解释的调整范围。

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管理方式完全不同,即矿业权通过行政审批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合同取得,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回复:国土资源部门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属于民事纠纷。

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致函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国土资源部使用权解除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答复:“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使用权履行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解除出让合同,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不是行使行政权力。由此产生的纠纷应该是民事纠纷。”

《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合同的相关问题有明确规定。

该法第138条规定:“以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因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作为国家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是为了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让与行为和让与合同应受到物权法的调整。

原国土资源部、原工商总局制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落实《物权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008年4月29日,原国土资源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规定:“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此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的民事性质

原国土资源部和原工商总局制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直明确规定可以选择仲裁作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一直以来,在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中,国有建设用地示范合同文本不仅规定了仲裁,而且第一选项是仲裁。可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直被认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性质和集体土地流转合同性质一致。

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所有者流转集体土地时,与单位和个人签订的流转合同应当是民事合同,其实质与国家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签订的合同一致。因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不同,出让土地的合同性质也不同,否则就违背了产权平等保护的原则。

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定位为行政协议,不符合中央改革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方向。

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与制度不完善有关。原因之一是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者不到位,所有者的权益不落实。针对这一问题,全会决定提出了完善全国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总的思路是按照所有者与管理者相分离,各事归一个部门管理的原则,落实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建立统一的制度,行使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者的职责。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不同于国家对国家领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行使管理权。前者是所有者的权利,后者是管理者的权利。因此,要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统一行使所有土地空间用途管制职责,使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和国家自然资源管理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自然资源的出让是所有者意义上的国家的权利,而不是管理者的权力,土地使用权合同的出让不应定义为行政协议。

来源:中国大地

作者:蔡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50年或70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了解国有建设用地/[/]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