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员工拒绝调岗继续在原岗打卡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0 20:47:58

导读:旷工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是否付出经济补偿金?员工拒绝调岗,继续在原岗位打卡。鲁案[2022] 398号公司做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后该员工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并继续在原岗位打卡。这

旷工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是否付出经济补偿金?员工拒绝调岗,继续在原岗位打卡。

鲁案[2022] 398号

公司做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后

该员工拒绝到新岗位报到。

并继续在原岗位打卡。

这种情况

是否构成旷工?

公司能以此为理由吗?

和他解除劳动关系?

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01

基本事实

苏自2009年8月至今在本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公司工作需要,萧肃同意担任生产部主管工作,公司可根据其人事制度、业务需要和萧肃的工作表现,合理调整萧肃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萧肃愿意服从。如果萧肃不服从公司的管理和安排,在公司规定的报到时间后三天未报到上班,则视为萧肃自动离职,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2020年12月28日,公司下发《员工违纪处分通知书》。以萧肃在担任生产部门负责人期间出现生产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免去了萧肃的生产部门负责人职务,并重新安排了他的工作。处罚依据是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员工在处罚通知上的签名是空白的,但萧肃没有签字确认。

2021年1月,公司向萧肃发出《岗位调整登记通知书》,萧肃不再担任该职务,要求萧肃接到通知后按时到新岗位报到。

在接到岗位调动通知后,萧肃不服公司调整岗位的决定,没有到新岗位报到,继续在原岗位打卡。

2021年1月9日,公司工会委员会对《关于与萧肃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作出回复,同意公司以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1月9日萧肃旷工三天为由,与萧肃解除劳动关系。

后萧肃提起劳动仲裁;2021年8月6日,昌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应支付萧肃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4132.71元。

02

法庭审判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一方面,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公司可以根据其人事制度、业务需要和萧肃的工作表现,合理调整萧肃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本案中,公司对萧肃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的调整是基于生产质量问题的存在。但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萧肃的失职、生产质量问题等。在他任职期间,仅仅证明公司由于萧肃的过失而遭受了巨大损失是不够的。因此,公司对萧肃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的调整是不“合理”的,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另一方面,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在员工福利、绩效、培训等方面进行了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修改规章制度或者劳动报酬、保险待遇等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时。,应当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本案中,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员工手册》的修改经过了合法程序,故《员工手册》的内容不合法。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不合理的岗位调整违反了劳动合同,萧肃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并留在原岗位出勤不存在明显过错。基于此,公司以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对萧肃作出旷工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合法。

该公司违法与萧肃解除劳动合同,萧肃同意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21年1月9日终止,故判令该公司向萧肃支付赔偿金。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的争议焦点仍然是公司与萧肃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首先,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在员工福利、绩效、培训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公司未提供经职代会或全体员工讨论的证据,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员工手册》内容不合法;

其次,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萧肃责任造成的生产质量问题导致公司损失的事实。基于上述原因,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作出的对员工的处分通知、岗位调整通知、登记等行为不合理、不合法。

据此,在萧肃不同意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仍继续担任原职务的情况下,公司以连续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不当,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一审判决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问题决定的执行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进行修改和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出发地:昌邑法院

来源:山东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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