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笔谈】如何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0 09:31:24

导读: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管细则(试行),[笔谈]如何精准的进行民事诉讼监管?把握好区分、条块、分类、分层、分流,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准确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逻辑。从分化到阻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管细则(试行),[笔谈]如何精准的进行民事诉讼监管?

把握好区分、条块、分类、分层、分流,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准确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逻辑。从分化到阻断,再到分类、分层、分流,是准确开展民事检察监督从宏观到中观到微观的分解步骤,是控制论在民事检察监督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是民事检察监督从战略到战术的生动发展。

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精准监督作为新时期检察监督的指导理念民事诉讼,正在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要求“增强监督的主动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关于“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实效”,意见进一步强调,“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监督事项的调查核实,准确开展法律监督”。2021年8月1日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管细则”(以下简称《监管细则》),虽然没有提到精准监管,但很明显,精准监管的理念贯穿始终。可以说,精准监督正在成为新时期民事检察监督的新特点和新要求。

所谓精准监督,就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要注重选对案件,用对措施,求对结果。精准监管重在“精准”。“精”有精密、精细、精致、完美的意思。民事检察监督自1982年在民事诉讼法(试行)中被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以来,经历了1991年、2007年、2012年、2017年的数次法律修改和完善。每次修改法律,检察监督制度都在不断完善。精确监督是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日益完善的背景下提出的。它将以崭新的面貌和前所未有的力度,把中国特色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和监督实践推向一个新的高度,进入一个新的境界。

之所以要特别重视民事检察领域的精准监督,是因为民事检察覆盖面最广、覆盖流程最长、覆盖监督方式最多样、覆盖监督案件类型最多样、覆盖监督效果最多样。因此,民事检察监督最注重分类、分段、层次分明、细节适当、监督均衡协调。因此,民事检察的体制结构、制度结构、机制结构、程序结构、效率结构也是最复杂的,民事检察的难点、堵点、痛点、困惑和争议也是最容易出现的。要科学、合理、充分、有效地处理这些问题,唯一的办法就是求助于“精准监管”这个词。

监督的准确衡量指标有:一是案件类型选择是否正确;二是监督程序是否正确执行;第三,监管方式是否准确;第四,监督效果是否正确形成;五是人民满意度高。精准监理不仅仅是监理的理念、标准、程序和步骤。精准监督贯穿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全过程、全领域。

如何才能做到精准监管?笔者认为,精准监管必须把握“点”,只有“点”才能“精”。具体而言,民事检察工作应走向精确监督,其路径主要包括:

区别

在四项检察工作中准确定位民事检察工作。

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这“四大检察”中,民事检察占据其中的一项,从数量上来说是这样的。从重要性来说,民事检察工作也是突出的。原因在于,就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而言,民事检察工作相对成熟,民事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在某种意义上也会对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产生一定的示范效应和探路效应。按照“四个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要求,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融合发展也是必然,民事检察的全面、充分发展必将对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在“四大检察院”中,民事检察工作应该得到恰当的定位,最高检提出的“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和《意见》中提出的“准确开展民事诉讼监督”都体现了这种定位的准确性。

解除封锁

民事检察院四科。

民事检察最早出现在1991 民事诉讼法中,是对判决结果的抗诉监督。这就是事后监督,也叫结果监督。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单一的抗诉监督被四节监督所取代,即以程序违法为监督对象的诉讼中监督、以结果错误为监督对象的诉讼后监督、以执行行为为监督对象的执行中监督、以调解行为为监督对象的调解监督。这四个部门的民事检察监督在案件范围和程序流程上已经覆盖了民事诉讼的所有领域。但是,诉讼中的监督、诉讼后的监督、执行中的监督、调解中体现的监督法律并不一致。对诉讼的监督重点是对程序违法的监督,包括对司法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监督,重点是程序监督;诉后监督侧重于对裁判错误结果的监督,重点是实体监督;监管重点是对执行人员消极执行、乱执行等违法行为的监管,重点是制度监管;调解具有程序监督、实体监督和机制监督的综合含义。不仅指向司法法官,还涉及委托监督、指定监督、邀请监督等社会调解员。它既可以监督调解的行为和过程,也可以监督调解的结果,不同于上述任何一种监督,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由于诉讼监督属于程序性监督,因此按照程序规则实施法律监督是其精确监督的基本要义。由于诉后监督属于实体监督,依据民法典、证据规则等实体法推测性地实施法律监督是其精确监督的基本要求。既然监督属于司法机制或司法风格,那么按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严格执行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监督,就是其精准监督的基本遵循。由于调解是一种横跨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以及社会问题的监督,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关于调解制度的规定以及构建多元化机制的相关司法政策,实施法律监督是其准确监督的基本标准。每个领域监管的效果是不一样的。监督在诉讼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提高依据程序法严格司法的司法意识和能力,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司法偏好,使程序与实体齐头并进;诉后监督的效果主要体现在强化司法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告诫,使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趋于准确,强化司法裁判止讼功能;监督的效果主要体现在强化“审执分离”原则,恪守司法权与执行权的边界,使执行权在不受司法权羁绊的情况下高效运行,同时完善执行体制机制,克服“执行难、执行乱”,实现裁判文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调解的效果主要体现在完善多元调解机制,净化调解氛围,防止调解成为虚假诉讼的监督“飞地”,弘扬良好的调解文化。民事检察监督这四个环节的发展历史有起有落,其中以诉后监督的发展历史最长,自1991年民事诉讼法确立以来,一直是主要的甚至一度是唯一的监督环节。然而,这种以诉后监督为主要或唯一标准的监督板块结构,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时发生了根本改变。诉讼监督、执行监督和调解监督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形成了GAI民事检察监督四大板块的稳定格局。而精准监督的意义之一就是民事检察监督的整体布局要精准,这就决定了检察监督资源的精准配置,进而决定了民事检察监督整体效果的优化和最大化。

分类

民事检察工作的四种模式

无论哪种案件法律监督,民事检察监督都有不同比例构成的功能格局,包括公权力监督、私权利救济、公益保护、治理反馈等。但就个案而言,民事检察监督的功能侧重点并不一致,可分为公权制约模式、私权救济模式、公益保障模式和治理改善模式。准确的监督要求首先对被监督的案件或事件进行功能定位,以判断对个案进行法律监督能获得什么样的法律、社会和政治效果。监督效果不明,监督目标不明确;监管目标不明确,监管措施不力;监督措施不力,监督效果就差;监管效果不好,精准监管无从谈起。因此,精准监管的逻辑前提是确定监管的功能模式。一般来说,诉讼后监督倾向于采用私权救济模式,诉讼监督和执行监督倾向于采用公权制约模式,调解监督倾向于采用治理改善模式,虚假诉讼、公益诉讼、社会影响诉讼等功能性监督倾向于采用公益保障模式。监理模式确定后,监理规则、监理程序、监理措施、监理方法等后续步骤。可以准确地确定,也可以准确地产生监督效果。

四级检察院精准监督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完善审级制度,一审以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为重点,二审以解决事实法律纠纷为重点, 实现二审终审,再审要着眼于依法解决纠错,维护裁判权威。” 与法院系统相比,检察机关因一体化原则而有所不同,但四级检察机关也有必要有不同的职能重点,以便进行相对分层。就民事检察监督而言,四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的资源分配和重点应当根据监督规则有所不同。最高检要围绕全面民事检察监督的工作部署和政策指导,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引导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准确开展民事检察监督。最高检只对具有重大全国影响和政策形成价值的案件启动检察监督。《监督规则》第117条规定,法院司法判决存在“对类似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适用法律类似错误”、“其他类似违法行为”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以实现全国法治统一,保障法律权威。省级法院要重点监督下级检察机关督办的案件,通过个案监督实现指导办案的功能,同时保证监督权的正确使用。比如监管细则第126条规定的复核制度,更适合省级医院。因为一般案件都是在基层发现的,抗诉在市法院,复查去省法院。相对而言,民事监督案件的办理重点主要在基层医院和市级医院。基层检察院不能行使抗诉权,大部分民商事一审案件由基层法院处理。因此,基层检察院应发挥同级监督的主体作用,重点是对程序违法、调解和执行的监督。市属医院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监管任务重。原则上,市级医院应该是监督结果的主力军。《意见》提出:“按照重心下移、检察力量下沉的要求,加强基层检察院办案规范化建设”。因此,民事检察机关的精准监督不仅仅是指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重新审查检察建议,或者实施提出抗诉、抗诉等监督行为。应该是精准的,也包含了精准复试、精准引导的含义。

转轨

民事检察监督的复杂性与简单性差异

民事检察监督的简化和分流是精确监督的应有之义。其基本含义是将各类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按照一定的标准分为复杂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普通或一般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和简单或简易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

民事检察监督的简化与民事审判案件的简化原则上遥相呼应,但由于处于不同的诉讼环节和程序领域,两者又有区别。民事审判案件中的复杂案件,在民事检察监督领域,可能只需要简单的监督就能使当事人服从判决,利益诉讼。也可能出现相反的情况。由于某些原因,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但没有解决,反而愈演愈烈,有时甚至升级为带有犯罪因素的监督案件。对于这种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的案件,检察机关不能因为在庭审中作为简单案件处理,就将其作为简单的监督案件处理。因此,民事检察监督的简化和分流有其独立的判断标准。

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简化和分流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的综合判断:

一个是

案件所属的司法管辖区。案件按其法律领域可分为民事案件、商事案件、经济案件和社会案件。一般来说,简单的监督案件会出现在民商事案件中,复杂的监督案件通常出现在经济社会案件中。

第二个是

案件的程序。一般来说,涉及当事人人数的一对一案件容易产生一个简单的监督案件,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复合案件甚至涉及代表人诉讼的集体案件一般会产生一个复杂的监督案件。

第三是

箱子所属的盘子。执行监督案件、调解监督案件、程序违法监督案件中简单案件的可能性大于诉讼监督案件。原因是前三类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没有激烈的争议,但诉讼案件往往会有激烈的争议。

四个。

案件是否涉及非正常因素。一般来说,涉及虚假诉讼、虚假调解、伪证、暴力抗法等因素的案件,不会是简单的监督案件,通常只会出现在正常或通常的诉讼案件中。

五是

案件是否涉及政策形成因素。该案虽简单,但蕴含政策导向因素,有可能成为检察机关提出立法完善、执法改进、社会治理改进建议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一般应视为复杂而非简单的监督案件。

六是

办案过程中的其他因素。如法院终结案件的级别、法院案件总数、媒体关注度、舆论热度、是否是主管交办的案件等。检察机关受理监督案件后,应当根据上述因素对已受理的民事监督案件作出简化裁判,实施程序分流。监督规则中有许多条款体现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繁简分流的要求和原则。如第37条规定的依职权监督、第7条规定的办案组办案机制、第49条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将案件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一般适用于案情复杂或者疑难、影响较大的监督案件。相反,监督规则第7条规定的一人办案制,第42条规定的上级检察机关交办下级检察机关的案件,第51条规定的检察和解,通常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

当然,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简化是相对分流而不是绝对分流。由于案件已经到了检察监督的最后一道司法防线,双方的纠纷通常会有不同程度的对抗甚至白热化,检察监督投入的程序资源不会减少。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民事检察的精确监督有简化分流理论,简化分流对民事检察监督机制的科学设置确实有指导意义,但民事检察监督的性质和目的决定了它一般不会给简化监督留下太大的空间。这是其中之一。其次,复杂的监督案件和简单的监督案件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程序入口处,是一个简单的监督案件,但在程序中间甚至程序出口处,一个简单的监督案件就可能变成复杂的监督案件,反之亦然。因此,要辩证地、动态地看待检察监督中的化繁为简,而不是静态地、机械地看待。第三,民事检察监督中繁简分流不是简单的二分法,也不是简单的二分法。根据被监督案件的内在需要,按照被监督案件与被监督程序的比例原则和相称原则,灵活多样地配备符合案件监督需要的监督程序要素,防止“削足适履”和“浪费程序”两种倾向。第四,无论是定义为复杂案件还是简单案件,都是精准监管的体现,而不是复杂案件和简单案件。复杂案件的精准监督要产生最好的监督,简单案件的精准监督要产生监督的效率。无论是精细监管还是高效监管,都应该体现和彰显精细监管所追求的法律原则、精神和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把握分化、分割、分类、分层、分流,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准确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逻辑。这五点其实就是民事检察监督的精准定位:分化是制度定位,分割是案件定位,分类是职能定位,分层是机构定位,分流是程序定位。从分化到阻断,再到分类、分层、分流,是准确开展民事检察监督从宏观到中观到微观的分解步骤,是控制论在民事检察监督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是民事检察监督从战略到战术的生动发展。没有分化,民事检察监督就是乱,区块无从谈起;如果谈不上划分,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划分是不可能的,有必要进行分类。如果分类不存在,以功能划分为边界的分层就很难发挥作用,保证功能实现的程序分流也就流于形式。因此,对于民事检察监督的准确开展,职能分化、业务细分、职能分类、职责分层、程序分流形成了严密的保障体系,缺一不可。(检察日报)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理细则(试行)和[笔谈]如何准确进行民事诉讼监理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大家了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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