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宁波海曙刑事律师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6.2-数罪的认定及处罚浅析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8 19:29:59

导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6.2-海曙刑事律师数罪的认定与处罚。一个介绍在司法实践中,侵权公民个人信息罪已经逐渐产业化,形成了“提供商-中间商-用户”的互联网犯罪链条。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6.2-海曙刑事律师数罪的认定与处罚。

一个

介绍

在司法实践中,侵权公民个人信息罪已经逐渐产业化,形成了“提供商-中间商-用户”的互联网犯罪链条。侵权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往往与计算机犯罪、信用卡犯罪、网络诈骗犯罪紧密交织在一起。因此,探讨本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关系,厘清一罪与数罪,以及相关的法律适用争议,成为司法实践的重点和难点。

信息获取阶段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在互联网时代,公民 个人信息往往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或者传输的电子信息,涉及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公民个人隐私的,符合本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属于刑法中的想象竞合犯。根据该犯罪形态的处理规则,符合以下两个罪名。

由于两罪最高刑相同,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案件中盗窃罪公民个人信息的实际情况,如数量、次数、危害后果、违法所得、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进行综合分析。,并分别对两罪的量刑进行判断,最终选择量刑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二)窃取、购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

公民个人信息范围非常广,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账号密码、财产状况等。,明显涵盖公民个人信用卡信息。如果行为人窃取、购买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中的个人信息信用卡信息,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也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属于特别法,前一罪属于一般法,构成法律竞合。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定罪

实际上,有些演员会交流。

建立网站和分发群供他人交换公民个人信息赚取服务费。普通网民可以在网站上查看别人的账号和密码,甚至公开叫卖公民个人信息。这类网站存储量和流通量巨大公民个人信息,但网站创建者和直接负责的管理者并没有直接接触公民个人信件。

息,这个罪名很难定罪。但是,为他人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实际上属于“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因此,解释规定,建立用于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本罪的,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实践中,一些单位或个人因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的需要,存在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严重的危害后果。为促进网络运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网络安全法》确立了“谁收集谁负责”的原则。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用户'公民个人信息信息泄露。因此,解释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后拒不改正,造成用户公民个人信息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信息使用阶段

(一)

侵犯商业秘密罪

公民个人信息可能是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信息,如客户名单和个人信息明细等。,从而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因此,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此类公民条信息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以重罪论处。

(2)诈骗罪

司法实践中,为了骗取他人钱财而非法获取他人信息的情况屡见不鲜。对于行为人非法取得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利用非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实施诈骗等犯罪的罪数认定,应当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能单独构成犯罪的,比如只获取一个公民个人信息,然后利用该信息实施诈骗,造成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的,构成诈骗罪。由于后一行为的诈骗罪,刑法已经对被害人财产损失的事实进行了评估,根据禁止重复评估的原则,对于前一行为非法取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能重复评估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因行为人非法取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额较小,且被害人财产损失不能重复评估,且无其他入罪情节,不符合“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故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行为人的行为仅构成诈骗罪的情况下,只能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非法取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考虑作为量刑情节,从重处罚。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行为人非法取得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如非法取得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巨大),并且利用非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实施诈骗,则行为人的两种行为均已独立构成犯罪,分别触犯。欺诈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最终目的和根本动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服务于诈骗目的。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与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取得形成了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的含义。但由于“

电信诈骗意见书

“规定,

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而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明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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