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协议书怎么写,再审申请书(买卖合同纠纷)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11 00:27:22

导读:转让协议怎么写,再审申请书(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东侯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0509,法定代表人:王,公司总经理,电话:被申请人:

转让协议怎么写,再审申请书(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再审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东侯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0509,法定代表人:王,公司总经理,电话:

被申请人:蔡,男,1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镇坂头村6区,身份证号码:。

原审被告人:赵,女,1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

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公民身份

号码。

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案,不服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582民初第1669号民事判决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05民段第4441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 (2)条

一、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582民初第1669号民事判决、泉州中院作出的(2022)闽05民段第4441号民事判决;

2.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3.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证据不足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理由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证据不足的,具体原因如下:

在一审中,被告申请对涉案机器进行鉴定。申请项目是所涉及的机器是否能生产出合格的熔喷布。评估前,评估机构将明确评估项目和依据。鉴定项目是涉案机器能否生产出合格的熔喷布,而不是能否生产出合格的口罩熔喷布。鉴定依据是熔喷非织造布机和熔喷非织造布机,但没有日常防护口罩的技术规范。但鉴定机构在技术分析中,分析的是涉案机械生产的熔喷布能否用于口罩,是否合格,并没有分析是否合格。而是它的结论直接变成了生产出来的熔喷布不合格,这是没有分析熔喷布是否合格就直接做出来的。分析和结论不统一,分析不是结论的基础,结论不是建立在分析基础上的。根据技术分析,结论应该是口罩熔喷布是否合格,而不是熔喷布。

鉴定报告中,在鉴定依据中无故增加了《日常防护口罩技术规范》,与鉴定前显示的鉴定依据不一致,之前明示的鉴定依据没有这个标准。

被申请人在购买涉案机械时,涉案机械的相关标准并未出台,故现行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判定涉案机械是否合格的依据。被申请人购买机器时作为评估报告依据的FZ/T64078-2019熔喷非织造布尚未颁布。该规定实施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购买了涉案机械。本标准实施时间为被申请人购买后,故本标准不能作为本案熔喷布的鉴定标准。

综上,鉴定报告概念混乱,口罩熔喷布与熔喷布混淆;逻辑,分析是口罩熔喷布得出的结论是熔喷布合格和不合格;根据鉴定前后的不一致,鉴定前明确的鉴定依据是熔喷非织造布生产组合机和熔喷非织造布机,但没有日常防护口罩的技术规范,鉴定报告依据的是《日常防护口罩技术规范》。存在如此明显错误的鉴定报告,显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再审申请人直到一审最后一次开庭,即6月29日,才收到涉案机械的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明确,对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鉴定机构提出。再审申请人已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但鉴定机构尚未回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做出判决,这显然是草率的!

再审申请人收到鉴定报告后,一审法院没有给再审申请人要求鉴定人出庭说明问题的时间和申请重新鉴定的机会和时间,没有充分保障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2.被申请人从石家庄西恒机械有限公司购买的机器不是再审申请人。

被申请人没有签订购买机械的协议,被申请人将涉案机械的款项转给了赵京娜,因此赵京娜的身份是确定涉案机械卖方的关键,赵京娜是石家庄西恒机械有限公司的财务,西恒公司出具了赵京娜是其工作人员的证明,且有赵京娜提供的她向西恒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等员工发放工资的转账记录。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赵京娜是西恒公司的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应向西恒公司主张权利。西荣公司与被申请人没有接触,没有交易,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应驳回被申请人对西荣公司的诉讼。

一审中被申请人寄给再审申请人的快递表明涉案机械是再审申请人出售的,明显不足。再审申请人没有收到被申请人寄送的快递,被申请人提交的快递存根显示快递是寄给再审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但快递存根显示的收件人不是再审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再审申请人和法定代表人也没有收到该快递。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机械是再审申请人通过寄快递方式销售的,显然是不够的。

一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购买涉案机械时,西恒公司尚未成立,不属于西恒公司出售的明显错误。虽然工商登记显示西恒公司是在购买涉案机器后成立的,但实际上西恒公司是在被申请人购买涉案机器时成立并开始生产经营的。涉案机械购买时正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赵京娜一直是熙恒公司的员工,从未在宰熙荣公司任职。因此,应当认定涉案机械的卖方为西恒公司,而非再审申请人,且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交易。

(2)适用理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技术鉴定报告显示,涉案机械生产的熔喷布只有一项不合格,即纵向和横向断裂伸长率不符合熔喷非织造布标准。这个不合格产品的原因是没有配备计量泵和静电驻极体装置。也就是说,如果配备了计量泵和静电驻极体装置,涉案机械就能生产出合格的熔喷布,所以机械的故障也可以通过配备计量泵和静电驻极体装置正常使用。熔喷布质量可以生产,即涉案机械只有小故障,没有大故障和根本性故障,合同可以继续,但不是机械完全不能用,存在根本性质量问题。涉案机械质量问题未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我们愿意为涉案机械配备计量泵和静电驻极体装置,生产合格的熔喷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降低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下,按照修来处理更合理。二审法院对此适用法律有误。

综上,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泉州中院依据错误的鉴定报告认定涉案机械不能生产合格熔喷布,存在明显错误。同时,将涉案机械的出卖人认定为再审申请人是错误的,适用法律错误解除合同也是明显错误的,故应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我在此传达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日期年月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如何写转会协议和再审申请书(买卖合同纠纷)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如何写转让协议有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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