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转让和受让的区别,有哪些股权转让、股份转让和股权转让不同点股权转让和股份转让有什么区别?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其股权的行为,股份转让是股东转让其股份的行为,一般表现为股票转
转让和受让的区别,有哪些股权转让、股份转让和股权转让不同点
股权转让和股份转让有什么区别?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其股权的行为,股份转让是股东转让其股份的行为,一般表现为股票转让。
股权转让和股份转让在双方权利义务上是有区别的。下面详细介绍股权转让和股份转让的区别。
股权转让和股份转让有什么区别?
1,股权转移: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的一种频繁而常见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以合法方式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转让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2.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股份转让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但不同的是,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份的自由转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固有特征。但是股份的自由转让并不是绝对的。
双方对转让标的的称谓不同,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权实行严格的转让限制制度。
内转和外转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内转股权相对自由;股权的对外转让受到严格限制,本股权的转让必须经其他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同等情况下,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实行转让登记制。
2.为简便起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现为免费转让。
无论是转让给内部股东还是外部投资者,都是自由转让。但是,《公司法》对股份转让也有一定的限制:
形容词(adjective的缩写)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B.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
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碳(carbon的缩写)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D.交易场所。股东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其股份。
两者本质不同,所以迁移行为也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不是完全独立自由的,因为它除了资本合伙之外,还有很强的合伙性。
也正是由于强烈的人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即对内开放,对外限制。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是一种独立的转让,其本质是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资本公司。
股权转移和股权转移有什么区别?
明确股权转让和股份转让的区别后,那么股权转让和股权转让的区别是什么?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
2008年11月26日,北京某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股东死亡股被继承,出资人不服起诉工商局”的行政诉讼案件。简要情况(为便于描述,略有变化)如下:
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由三个股东共同成立。股东A死亡,其继承人成为股东的遗产,引起另外两个股东B、C的不满,于是B、C将为A的继承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将A的股份过户到A的继承人名下的行政行为。
起诉乙方和丙方的主要理由是: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只继承其股东资格,而不是股权。继承人希望取得股权的,应当按照股权转让的规定办理,即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为不同意。
可见《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股东资格的继承和股权的转让都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但登记机关在A的继承人未履行取得其他股东同意的程序、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提下,主动为股权办理了过户登记,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文无意研究此案的是非曲直,只希望借助此典型案例,厘清我国股权继承的原则,厘清股权转让与股权转让的区别。
1、有关立法条文的解释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立即向公司申请变更股东。
据此可以得出,《公司法》第76条已经否定了此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奉行的自然人股东的法定继承人死后不能直接继承其股权的一切不利于保护股东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根据宪法、继承法、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原则,笔者进一步认为,本法中使用的“股东资格”一词可以且应当解释为“股权”。
2.做出上述判断的理由:
1.股权中的财产权直接继承,在宪法、继承法等相关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2006年《公司法》修改前,自然人股东股权的财产权自被继承人死亡起,具有直接继承的法律效力。
《继承法》及相关规定解决了自然人股东死后股权中的财产权继承问题;但是股权中的非财产权利继承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畴。也就是说,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性,继承已故自然人股东的财产权后,继承人是否当然可以取得股权中的非财产权,以及如何取得这部分权利,都需要公司法来回答。
2.如果股权中的非财产权利在一定时期内处于无主状态,可能造成公司治理的混乱,危及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如果原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向其出具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记载、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后才能取得,那么这些股权,尤其是其中的表决权,必然长期得不到行使,从而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的道德风险、公司经营的中止、管理的中断甚至混乱,从而危及公司。
3.事实上股权能否直接继承,我国早已有类推规定。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额分割,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二)夫妻就出资的转让份额、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前款规定的用于证明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或者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
从这些只适用于某些领域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在新公司法修改之前,我国已经确立了股权可以直接继承的原则。
除此之外,德国、法国、英国、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省都承认股权的可继承性,并且股权可以成为继承的对象。
3.所涉及的变化的性质股权
本案原告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仅继承其股东资格,而非股权,继承人如欲取得股权,应按股权转让的规定办理;
即应得到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购买该部分股权。其实是混淆了股权转移和股权转移的区别。
股权变更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股权转移,如股权继承和股权遗赠,属于因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而引起的股权变更,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件;
另一种是共同股权转让,是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实施的法律行为所导致的股权的变更。
股权继承作为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不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继承人不拒绝继承的,不存在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结合本案,如果原告不能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这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继承人不能自然继承股东身份,涉案股权自然会转移到已故股东的继承人名下。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转让和受让区别的详细介绍,其中股权转让、股份转让和股权转让分别有不同点。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能帮助你理解调动和分配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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