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废止,矿业权评估:矿业权出让转让的方式、条件及注意事项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6 23:54:14

导读:矿业权转移管理暂行规定废除,矿业权评估:矿业权转移的方式和条件以及注意事项探矿权、采矿权为物权,统称矿业权,适用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矿业权的转让必须在法律法规允

矿业权转移管理暂行规定废除,矿业权评估:矿业权转移的方式和条件以及注意事项

探矿权、采矿权为物权,统称矿业权,适用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矿业权的转让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

那么矿业权赋值的方式有哪些呢?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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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式

1.批准转让申请矿业权

2.协议转让矿业权

3.竞价转让矿业权

4.拍卖销售矿业权

5.挂牌出售矿业权

二、转让条件

1.转让人必须依法获得矿业权:

即必须是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人。

2.受让方应符合法定条件:

即应当有足够的与勘查或者开采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

3.必须依法批准:

矿业权转让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转让,并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

三。注意事项

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招标、拍卖、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唯一主管部门。

(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规定的通知》、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均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2)国务院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也明确指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机关。

(3)根据这些要求,只有国土资源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依法组织实施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出让,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的出让都是非法和无效的。这种行为必须停止。

2.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任何中介机构和拍卖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非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举办与探矿权、采矿权相关的招标、拍卖、出让活动。

3.投标人和竞买人在参加探矿权采矿权投标前,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遇有不懂的问题,应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咨询,不要参与任何非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

对非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所以一切后果只能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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