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案件外人执行异议诉讼诉讼费收费标准,【金发案】可看!外人执行异议的动作是什么?回顾案例两年前,杨洋与被告小海、老张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胜诉。判决生效后,两被告未履行法律
案件外人执行异议诉讼诉讼费收费标准,【金发案】可看!外人执行异议的动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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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杨洋与被告小海、老张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胜诉。判决生效后,两被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冻结划拨了两名被执行人银行、财付通、支付宝账户内的存款,并查封了老张名下的一辆宝马轿车。
也是这辆车。
引起了老张儿子小张的不满。并提起案件外人到法院执行异议。因此提起诉讼是否意味着不能再执行宝马轿车了吗?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案件外人执行异议诉讼?这里只分析“案件外人对于执行标的异议存在,生效判决或裁定不直接涉及执行标的权利归属”的情况。
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外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为阻止执行标的的执行而向执行申请人提起的诉讼。
应该注意的是
案件发生前外人提起诉讼强制执行异议执行目标异议存在事例外人你必须先书面申请。致执行法院异议一般来说,法院会收到一份书面的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在此期间还能拿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会处理财产。法院裁定驳回外人异议案的,案件外人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异议的诉讼,对被执行标的的民事权益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case 外人需要证明执行对象是他的。
既然这样
老张和小张是父子。然而,在老张、小海和杨洋的诉讼过程中,小张没有担任被告。或者第三方参与诉讼。所以作为一个案例外人小张主体资格满足。在审判中
小张诉称,他与老张约定,宝马车由他出资购买,登记在老张名下,因为他没有备用小客车指标。故其对涉案宝马车拥有所有权,该权利可以排除执行。法院的查封和执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鉴于本案的争议焦点
案例外人小张涉案宝马是权利人吗?这种权利可以被排除在执行之外吗?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时,应当根据有关行政部门的登记情况,判断案件外人是否为权利人。本案中,宝马车登记在老张名下。按照法律规定,老张自然是宝马车的主人。至于小张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观点。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如果执行法院
当小张提出要执行目标异议异议已建立法院裁定暂缓执行。杨洋应该怎么做?如果异议成立,杨洋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异议的强制执行诉讼,案件外人仍对案件外人是否享有足够的排除执行的权利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申请执行人担心无法对执行标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权益无法实现,可以请求法院继续执行,但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宝坻法院供稿总结:以上内容是案件外人执行异议诉讼诉讼费的收费标准。看文章【金发案】!案件外人执行异议的诉讼详细介绍是什么?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案件外人执行异议的诉讼有帮助和参考价值。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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