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一下,速点!3月1日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经营)告知承诺有新规!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6 14:01:18

导读:详细介绍一下,赶快!3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仓储业务)讲新规的承诺!为在应急管理领域积极稳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落地见效,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详细介绍一下,赶快!3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仓储业务)讲新规的承诺!

为在应急管理领域积极稳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落地见效,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省应急管理厅在舟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将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储存经营)许可事项在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等6个地区扩面实施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并出台了相关配套制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获取行政许可,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其他材料,应急管理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多举措确保安全防范的基础上进一步方便申请人办事创业。相关实施细则如下,于3月1日起施行。为积极稳妥推进应急管理领域“证照分离”改革落地见效,不断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省应急管理厅在舟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在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舟山等6个地区扩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事项(不带储存管理),实行告知承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选择告知承诺取得行政许可,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他材料,应急管理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安全保障措施,进一步方便申请人经商、创业。相关实施细则如下,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落实“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方案,深化应急管理领域“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告知和承诺,根据《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实施方案》(浙江法正[2020])

文章

本规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其中申请人申请批发经营无仓储(经营范围涉及易制毒、易爆、剧毒等特殊类型监管危险化学品的除外),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并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

文章

申请人选择通过告知和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负责审批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的许可条件和要求、相关材料以及其他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能够满足法定条件和能力要求,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应急管理部将作出准予危险化学品许可的决定。

第四条

负责审批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下列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许可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及相关条款;

(二)申请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条件和要求;

(三)规定期限内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和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虚假承诺或者严重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

申请人愿意承诺的,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

(1)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应急管理部的所有内容;

(三)能够满足应急管理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提交应急管理部告知的相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四)未依法及时取得营业执照等证照,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他相关材料,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五)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储存危险化学品;主要负责人应当保持通讯畅通,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6)愿意承担因虚假承诺或严重不实承诺导致无法按照预留的通讯方式联系的相应法律责任;

(七)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应当在政务大厅或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示承诺书,方便申请人获取或下载。

第七条

申请人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告知承诺书(申请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且暂无公章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急管理部应当受理,并查询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申请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者因不符合许可条件被行政许可决定撤销而被列入不良信息的(在保存和公开期间),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急管理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应急管理部应当自作出准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其他相关材料。相关市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应急管理部门应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监督管理,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信息推送至相关数据平台。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负责审批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分别保存,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应当依法及时组织对申请人的承诺进行核查,加强安全风险防范。按照相关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第九条

申请人在作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决定后30日内未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急管理部应当依法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开展业务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布。

申请人虚假承诺或者申请人失信的,应急管理部应当将失信信息记入申请人信用档案。在失信信息保留期和披露期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申请人被应急管理部依法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其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申请人将承担因已发生的经营行为而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以承诺方式告知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文章XI

应急管理部工作人员在落实告知承诺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免检机制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的,应急管理部应当按原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国家或省政府对实施“证照分离”告知承诺改革另有新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人未达到承诺内容,被责令整改且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处理的比例较高,应当按照规定调整事项。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监管部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详细介绍一下,速点!3月1日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经营)告知承诺有新规!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总结:以上内容为详细介绍一下,抓紧时间!3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仓储业务)讲新规的承诺!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你了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所帮助和价值。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