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3期案例裁判摘要汇编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1 23: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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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3期案例裁判摘要汇

案例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适用各类法律、解释审判案例的典型,已于2022年发布三期,共9件,其中民事3件,知识产权3件,行政3件。本文总结了9例公报案例的总结,推送以供参考。

我“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3期(共307期)

1.慈溪市博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永康市连岳工贸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总结]

1.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平台内经营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判令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恢复链接和服务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综合考虑平台内经营者的请求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恢复是否会对平台内经营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如果恢复可能对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的损害会超过维持相关措施对平台内经营者造成的损害,恢复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恢复的情形等。,做出裁决。人民法院裁定恢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撤销原措施。

2.平台内经营者提出前款行为保全申请的,应当依法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平台经营者在终审判决作出前,不得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收款账户中提取一定金额作为担保。这个金额可以是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利润,即被控侵权产品的单价和利润率,涉案专利对产品利润的贡献率,以及电商平台取消相关措施后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

湛江市西强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濉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编制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纠纷案。

[裁判要点]

就城镇总体规划的可诉性而言,总体规划内容的实施仍具有不确定性,只能借助详细规划尤其是修建性详细规划来实施,只能通过“一书两证”来体现。当事人认为总体规划的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通过对总体规划实施性详细规划特别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异议程序、核发或不核发“一书两证”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寻求救济。对总体规划的监督可以通过《城乡规划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民主审查程序进行,也可以通过专业判断和公众参与进行,但不适合通过司法审查程序进行监督。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2期(共306期)

1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夏普有限公司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

[裁判总结]

1.在确定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纠纷的管辖权时,可以考虑当事人就所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进行谈判的意愿范围、许可谈判所涉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授予国及分配比例、所涉标准必要专利的主要实施地、实施者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收入来源、许可谈判地点、当事人可以扣押或执行其财产的地点等。

二。当当事人有达成全球许可的意愿,且争议与中国关系更为密切时,即使当事人未能就管辖权达成共识,中国法院仍有权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许可条件做出裁决。

2 .法明集团有限公司与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总结]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就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但是,争议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实际参加仲裁的,视为双方当事人就仲裁解决争议达成共识。以后双方就同一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余姚市永兴气体分离过滤厂与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经营许可纠纷案

[裁判总结]

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且该决定已被人民法院撤销并责令重做的,行政机关仍以相同理由再次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认定为滥用职权。

4 .陈某某诉无锡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总结]

夫妻双方均与医疗机构订立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并已完成取卵、胚胎培养等合同内容。在正式胚胎移植前,丈夫死亡且生前未向医疗机构拒绝履行合同,妻子要求医疗机构继续履行胚胎移植义务,既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也有可以履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医疗机构应当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

丧偶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利用夫妻双方获得的胚胎继续生育子女,区别于原卫生部实施的辅助生殖技术技术规范中的单身妇女,不违反社会福利原则。医院不得以部门规章行政规定为依据,反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合法生育权。

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期(共305期)

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和确信无线授权有限公司确认没有侵犯专利权和标准。

[裁判总结]

1.对于具有“禁止令”性质的行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条进行审查, 围绕被申请人在域外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是否会对我国诉讼的审理和执行产生实质性影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符合国际礼让原则等因素。 关于被申请人在域外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是否会对我国诉讼的审理和执行产生实质性影响,可以考虑中外诉讼当事人是否基本相同、审理对象是否重叠、被申请人域外诉讼的效力是否会干扰我国诉讼等。关于国际礼让原则,可以考虑案件受理时间、案件管辖是否适当、对外国法院审判判决的影响是否适当。

第二,禁止被申请人实施某种行为的行为保全措施具有特殊性。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确定的不作为义务,违法实施改变原状的行为的,其故意违法行为构成对行为保全裁定的持续违反和对原状的持续改变,应当视为其每日违法行为,可以视情况按日计罚、按日累计。

2 .梁某某诉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离婚登记行政确认案

[裁判总结]

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双方就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问题达成的协议予以承认,并通过出具离婚证确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行政行为。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就解除了,婚姻的解除具有对外效力和社会公信力。

不具有分级管辖的婚姻登记机关为符合离婚实质条件的涉外婚姻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然后以无管辖权为由自行更正确认离婚登记无效的,人民法院对该自行更正行政行为不予支持。

3 .王与上海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瑞兴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总结]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债务发生后,以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达到修改后出资期限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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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大学法鲍正义编辑组案例

来源: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北京大学法鲍司法案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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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对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3期案例的总结汇编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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