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有什么区别,关于总分公司的涉税小问题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6 12:25:41

导读:个体户独立核算和non 独立核算有什么区别?关于总分公司的涉税小问题。问题1。当我们在外地设立新的分支机构时,在填写税务登记表时,要填写的一项就是“会计核算方法”。内容有

个体户独立核算和non 独立核算有什么区别?关于总分公司的涉税小问题。

问题1。当我们在外地设立新的分支机构时,在填写税务登记表时,要填写的一项就是“会计核算方法”。内容有两个选项,分别是“独立核算”和“not 独立核算”。我们应该选择哪一个?答:如果你的分支机构单独核算,独立开展业务,单独给客户开具发票,也有财务人员,你应该选择“独立核算”。如果你的分公司只是一个办公室,不单独做账开发票,把所有单据拿到总公司核算,那就选“否独立核算”。问题二“独立核算”的分支需要独立纳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不需要独立纳税。这种简单的理解正确吗?回答:不是,分支机构采用“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不是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的理解是: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在税收管理上没有区别。问题3:我分公司的增值税是由分公司申报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答:一般来说是分支机构报缴。问题4:我分公司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是由分公司申报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回答:要看谁发工资。分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由分公司支付的,由分公司申报缴纳个税。员工工资由总机构直接支付的,由总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参考:《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问题5。跨省总分公司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吗?回答: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跨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 下同)在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应为跨地区合并纳税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并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应予缴纳。 文件中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无论是否独立核算,事业单位所得税均按法定方式征收。问题6。为什么有很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普通分支机构自行完成所得税最终汇算清缴,却不进行汇总纳税?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合并纳税跨地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 2012)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视同独立纳税人,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 实践中,部分纳税人未能正确理解“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概念,未能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和所得税分配表,被视为已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由于地域税源之争,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往往不会主动提醒。其实这是纳税人的损失。毕竟企业通过总公司代收代缴企业所得税,可以做很多筹划工作。问题7。分公司可以自己写申请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吗?答:设立分公司最大的好处是可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在总分公司之间进行盈亏相抵。如果分公司要独立核算,为什么不成立子公司来代替?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设置相应的组织形式。所以,这根本不是一个应用。你写不出这样的申请,税务机关也批不下来。问题8。作为分公司,如果选择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是不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答:可以,分公司未合并纳税的,不能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纳税。参考: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根据相关业务要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设置“小型微利企业”标识。请参考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汇编(上):执行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额,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因此,如果您公司注册信息中的“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类型,则不能享受小微优惠。总结:不管是不是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根据总局的回答,自己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都不能作为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因为不是企业纳税人,所以所有分支机构都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税率。要么是征收税款的分支机构需要总公司开具分配表进行纳税申报,要么是非汇总分支机构需要执行25%的基本税率。问题9。跨省总分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需要申报什么?答: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备案。电子税务局-我要缴税-纳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总分信息备案。四。操作步骤: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菜单栏“我要纳税”中的“申报纳税”模块,在弹出的页面右侧选择“企业所得税汇总总分信息申报”。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总机构应将所属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在当地分担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的信息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包括名称、级别、地址、邮政编码、纳税人识别号以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分支机构(包括不在当地分享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级分支机构的信息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包括名称、级别、地址、邮政编码、纳税人识别号以及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级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除另有规定外,上述备案信息如有变更,应在内容变更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0.我司已完成分支机构备案,为何仍不提供本期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并反馈一条“目前纳税人不具备本地共享二级分支机构(或三级或四级分支机构)的资格,无需进行申报。请通过居民企业所得税总分征管纳税。答: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的“我要纳税-纳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模块,查看贵公司企业所得税信息备案表中的“地方缴纳标志”。如果选择“否”,则不需要备案。如果需要调整为本地支付,请重新维护摘要记录信息。问题11:请问,我想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备案表中增加下一级分支机构的信息,该怎么做?答:请打开“我要纳税”-“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人总分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进入初始化界面,选择总公司添加下级机构备案信息,点击“修改”按钮,进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人总分分支机构信息备案修改状态。答:根据《跨地区企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跨地区企业上一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在当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处是指小型微利企业本年预缴时,如果上一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则本年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不会当场预缴。所以小型微利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当场垫付,要看上一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是,其二级分行不当场垫付;如果没有,其二级分行需要当场先行垫付。问题13。跨区域企业去年不是小微企业。今年,他们符合小微企业的要求。其他地方的二级分支机构还需要在当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吗?答:根据《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跨地区企业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在当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指的是今年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如果上一年也是小型微利企业,今年的二级分行可能不会当场预缴。所以小型微利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当场预缴,要看上一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是,其二级分行不当场垫付;如果没有,其二级分行需要当场先行垫付。问题14。2021年在外省新设立的分公司,还需要2021年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吗?答:第一年新成立的分公司不需要当场预付,也就是不需要当年分摊。所有的都可以在总公司申报。总结:在新成立的年份,只是:只总结,不分配。从第二年开始,既是总结又是分配。第二年总分,公司必须分摊,也就是计算总所得税,总部分摊50%,分公司分摊50%。问题来了。这样分配的结果是,总公司的所得税需要有一半分配给分公司的地税局。总公司税务局不愿意,所以会有税务风险。所以税务上要求总部是管理部门,不经营,占50%。总部的管理部门也要单独作为分支机构,与其他地方的其他分支机构分享剩下的50%。只有这样才能降低税务风险!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 2012):第五条下列二级分支机构不在当地分担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备主要生产经营功能且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如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不在当地分担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2)若去年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在当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不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4)当年被注销的二级分支机构,从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起,不再在当地分担缴纳企业所得税。(5)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不在当地分担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当年成立分公司,则当年由总公司直接上报。第二年由总公司发放,再由分公司上报。

问题15新设立的外省分支机构,当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次年必须纳税。总分企业所得税如何在机构间分摊?答:企业分税总额=汇总纳税人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所有分支机构共享的总税额=汇总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 50%,即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一半由总公司在当地缴纳,一半由其他分支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缴纳。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先计算其分成比例,主要根据上一年度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总资产三个因素计算。对应的权重分别为:0.35,0.35,0.3。那么计算分成比例的公式如下:一家分行的分成比例=(该分行营业收入÷所有分行营业收入之和)×0.30。案例:某教育科技公司A总部位于山东济南,下设B1、B2、B3三个分公司,分别位于不同的省市。其余条件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2021年财报中:B1公司营业收入500万元,员工工资250万元,总资产200万元;B2公司营业收入300万,员工薪酬200万,总资产250万;B3公司营业收入200万元,员工工资50万元,总资产150万元。如果2021年这家教育科技公司A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25%的税率同时适用于总公司和分公司,那么总公司和分公司要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是多少?计算:第一步:A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第二步:划分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分得应纳税所得额= 1000×50% = 500万元;各分公司分享的应纳税所得额= 1000×50% = 500万元。第三步:计算各分公司分享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总机构根据分支机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员工薪酬、资产总额三项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分享比例;三个因素的权重分别为0.35、0.35、0.30。B1公司股比=(500/1000)* 0.35+(250/500)* 0.35+(200/600)* 0.30 = 0.45;B2公司股份比例=(300/1000)* 0.35+(200/500)* 0.35+(250/600)* 0.30 = 0.37;B3公司股比=(200/1000)* 0.35+(50/500)* 0.35+(150/600)* 0.30 = 0.18第四步:计算各公司应纳税所得额:B1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45=225(万元B2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37=185(万元);B3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500*0.18=90(万元)。问题16。总分公司计算出的股比是否允许每季度调整?回答:一般不能随意调整。分支机构分配比例一经确定,除特殊情况外,当年不予调整。问题17。境外分支机构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填报季度所得税申报表?答:分支机构只填写20000表格,在表格中勾选“预缴方式”和“企业类型”后,填写第20行(分支机构当期股比)和第21行(分支机构当期股缴(退)所得税额)。问题18。分公司进行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也按照收入、成本、实际利润进行计算和申报?分公司需要提交财务报表吗?答:不需要,分支机构按季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申报收入和成本,只需要填写总公司分配给分支机构的税额即可。有些企业季度申报时,总公司和分公司并不汇总情况。总公司填自己的收入和成本,分公司填自己的收入和成本。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建议改正。分支机构按季申报时,不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 202000);无需提交财务报表;只需填写分税金额即可。问题19:我公司是二级分支机构,在当地纳税。我们在提交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时需要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吗?答:贵公司是二级分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二级分支机构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因此,对于二级分支机构,电子税务局不提供年度财务报表报送模块。问题20:老师,总公司和分公司也有业务往来,互相开发票。会计上需要做正常的销售收入吗?正常的销售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上有必要吗?答:关于增值税,公司总分按规定要单独确认增值税销售额,因为相互开票。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总分公司之间的商品交易不能给公司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因此在会计处理上不能确认为收入。即公司之间的总分交易在会计上不能确认为收入。总分公司作为一个统一的法人实体,相互之间转移货物,没有改变货物的所有权,也没有失去对货物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因此不能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21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吗?回答:是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六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可以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以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问题22如果分公司是独立核算,是否要单独申报企业所得税?答: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不影响汇总缴纳所得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7号)提醒:总机构和以生产经营为主要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在当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并不是所有的分支机构都需要就地缴纳,符合条件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分摊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23:老师,预计季度申报时,对于收税的总分机构,由于分公司季度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代收代报,分公司还需要申报吗?回答:是的。总行提前申报后,将分配表提交各分行。各分公司根据总公司分配的所得税额,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缴申报。各分公司填写“预付款申报表主表”,只需填写主表的第20行和第21行即可。分支机构只填写一张20000表格,在表格中勾选“预缴方式”和“企业类型”后,填写第20行(分支机构当期分成比例)和第21行(分支机构应交(退)所得税当期分成比例)。特别提醒:分行不用自己算,总行可以统一算。问题24:老师,对于收税的总分机构,总公司已经汇算清缴了,分公司还要汇算清缴吗?回答:是的。纳税企业应当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总计算总机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计算应纳税额和应退税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收分成办法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和应退税额,由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当场办理纳税或退税。所以还是要申报的。问题分公司需要填写公司年报并公示吗?答:可以,如果分公司财务管理不是独立核算,在资产管理信息栏填写“0”;属于独立核算的,按公司财务报表填写。XXVI老师,我们两个公司是总分公司,相互之间的免费贷款额度较大。我们需要将增值税视为销售额吗?回答:可以,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原因是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增值税上是两个独立的主体,自由贷款需要视同销售。问题27,老师,我们两个公司是总分公司,经常互相调货。销售需要增值税吗?答:总分公司之间经常互相调货。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主要看总分公司是否在同一个县(市)。如果他们在同一个县(市)销售货物,转让给收货人,这种转让货物的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简单的内部转让,例如供收货人内部使用的转让,不需要被视为销售。参考: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两个以上机构且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除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外,均视为销售货物。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之间转让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所称用于销售的货物,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收机构的经营行为:1 .向买方开具发票;二。向买方收款。有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收货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上述两种情况不发生的,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28。请问老师,分公司受理的特价票可以被总公司扣吗?答:分公司和总公司在增值税上属于不同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也不同。所以分公司接受的特价票不能放入总公司抵扣,各自抵扣自己的即可。问题29,老师,分公司开的费用发票,可以拿到总公司税前扣除吗?答:如果征收缴纳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且企业所得税是公司税制,则总公司开具的发票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问题30,老师,总公司签的合同,其实是分公司提供的,开发票。用人单位从分支机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抵扣增值税?回答:如果你是建筑行业的,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的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简称“第三方”)向发包人提供施工服务,第三方直接与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雇主开具增值税发票,与雇主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企业不缴纳增值税。用人单位可以凭实际提供建筑劳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个体户独立核算和non 独立核算有什么区别,以及关于总分公司涉税小问题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知道什么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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