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口碑,时代产物|“经租房”的前世今生与维权之路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07 20:50:14

导读:北京名声在明律师事务所,时代产物|前世的“租房”与维权之路■作者:张春桃北京在明律分部工作。(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对于我们很多人来说,“租房”是一个陌

北京名声在明律师事务所,时代产物|前世的“租房”与维权之路

■作者:张春桃北京在明律分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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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们很多人来说,“租房”是一个陌生的词。作为时代的产物,租房早已退出历史舞台,但时至今日,由其引发的维权纠纷仍在各地上演。

一、出租房的历史和现状

租房是

:国家经租房的简称,是指上世纪50年代为解决进城人员及其家属的居住问题,由政府房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收取房租,并向原房主返还一定比例租金的居民私有房屋。

租赁政策是:

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一部分,具体办法是将城市私有房产分为自住房和出租房,凡是房主出租的面积达到改造起点的(如北京超过15间,上海市区超过150平方米),即将其出租房屋全部由国家统一经营,在一定量期内付给房主原房租20%-40%的固定租金。出租的生产用房,起点可以略低。

当时由地主、富农、工商资本家组成的出租屋,改造没有起点。1963年至1964年,出租房屋改造的起点是100平方米以上。出发点是在留足自住部分后,按照出租部分计算建筑面积。实际上,房管部门支付给产权人的固定租金仅维持到1966年9月底,在“文革”开始后从未支付给产权人。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租屋在当时起到了保护居民住房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特殊的政治环境,仍然出现了一些问题。

改革开放后,虽然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主义私房改造这一历史性问题给予了一定的认可,但这只是解决了部分地区部分房主的问题,绝大多数出租房屋仍未能物归原主。

随着时间的推移,大量的出租屋主人早已过世,一些继承人在处理出租屋遗留问题、继承分析生产时,往往意见不一。也有很多出租的房子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丢失。在丧失物权载体的情况下,原所有人无法取回原物权,只能获得一定的赔偿。

然而,在区位价值、房屋价值、赔偿责任人的承受能力、原房主的心情和期待、继承人的利益分配等复杂的价值立场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是多么困难啊!

二。出租房维权之路

1.“租房”的问题不是诉讼能解决的。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几乎所有的相关问题,如出租房屋的产权确认、租金的归属、返还和继承、出租申请的信息披露等,都被法院驳回或驳回, 理由是出租房屋问题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不动产案件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条规定的执行历史遗留政策性质的财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工作范围。 所以租房的问题是无法通过诉讼解决的。

2.“海外华人”可以得到特殊的“照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落实华侨私房的政策。它们分别处理了十年内乱期间被侵占和没收的华侨私房,土地改革中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被没收、征用和错误改造的华侨私房,代管的华侨私房, 包括198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和1987年5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

一些地方也出台了一些关于华侨房屋返还的文件和政策,如广州市《关于加强本市华侨房屋返还实施工作的决议》(穗府发〔1997〕20号)、广州市侨办联合下发穗府发字(2009)1280号文件等。

3.一些地区有“租房”的成功案例。

据笔者了解,广州曾以落实华侨待遇为名,在该问题上有所松动,并“悄悄”退还了部分出租房。但仅仅以一些政策文件作为返还的依据,达不到法律法规的效果。

一般来说,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出租房屋的所有人或继承人无法通过诉讼追回房产,只能通过信访向政府相关部门寻求政策解决。但国家并没有对租房问题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导致地方政府处理此类问题缺乏依据,无法获得各方满意的结果。

但我们相信,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完善,国家总有一天会出台合理的法律政策,彻底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作为出租房屋的所有人(或继承人),要时刻关注国家法律政策的变化,及时实现自己的权利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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