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2022,广州:新就业无房职工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06 11:09:20

导读: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2022年,广州:新就业无房职工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改善新就业人员无房职工居住条件,2月21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新修订的《广州新就业人员无房职工

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2022年,广州:新就业无房职工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改善新就业人员无房职工居住条件,2月21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新修订的《广州新就业人员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下

《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旧办法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措施与旧措施大体相同。

《办法》指出广州市住房保障部门从市本级可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向新增就业岗位无房职工供应。具体房源信息、供应对象(个人或单位)、申请时限等。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住房需求、住房位置和数量制定并公布。

新就业无房职工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5个条件:

1、广州城市户籍;

2、年满18周岁,未满3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相应学历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4.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目前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保障;

5.在本市(含部属、省属驻穗单位)工作,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下同)半年以上。

以及广州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城市人才绿卡持有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市级公租房。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可以家庭或个人名义申请,也可以与其他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合租。以家庭名义申请的,申请人为新员工无房职工本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限于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每个家庭只能申请租住1套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办法》指出,原则上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分配一个单间。家庭提出申请的,配一套完整的住房。申请合租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得超过30平方米。租约有效期为5年。

全文如下:

广州城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改善新就业人员无房职工居住条件,在就业初期为新就业人员无房职工提供过渡性、循环性住房支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9号)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隋欣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广州市新增就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遵循政府支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保障,个人(家庭)申请与单位整体配租相结合。

第五条新增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普通商品住房)、改建、购买、租赁、收购、捐赠等方式筹集。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市级现有公共租赁住房的一定比例用于新增就业岗位无房职工。具体房源信息、供应对象(个人或单位)、申请时限等。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住房需求、住房位置和数量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房源分配和后续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核实与职业资格、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工作单位、人才绿卡等有关的异议。在资格审查中。

第二章个人(家庭)租赁申请

第八条新就业无房职工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州城市户籍;

(二)18周岁以上(含),35周岁以下(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产权,目前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5)申请人在本市(含下属单位、省属驻穗单位)工作,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下同)半年以上(含)。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的最后一个月的月末。

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市级公租房。

第九条新就业无房职工可以家庭或个人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与其他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合租。

以家庭名义申请的,申请人为新员工无房职工本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限于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每个家庭只能申请租住1套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共享,确定一个主申请人,其余申请人为共同申请人。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主申请人支付。

第十条个人(家庭)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审核流程如下:

(1)申请的受理。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及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劳动合同、工作单位证明、诚信承诺书等。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单位证明中确认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需要提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广州市人才绿卡、诚信承诺书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且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受理申请截止时间前提交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验收后进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不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补正。申请人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该申请。

(2)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市住房保障部门下达的受理申请截止日期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对申请材料中载明的信息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受理申请截止日期起2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3)复习。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宣传。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部门网站上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的姓名、年龄、职业资格或学历、住房、工作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年限、人才绿卡等。

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成调查核实(涉及仲裁或诉讼的,异议调查核实时间另行计算)。异议经核实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调查完毕之日起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审批。

经公示无异议或核实无异议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资格,并公布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名单。

第十一条个人(家庭)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摇号分配。申请通过就有资格摇珠了。摇珠资格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摇珠资格到期后仍有公租房保障需求的,今后推出住房时,应按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新增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遵循人口与户型对应的原则。原则上每户分配一个单间。家庭提出申请的,配一套完整的住房。申请合租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得超过30平方米。

第十三条中标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除不可抗力外,成功配租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不接受配租住房、不签订租赁合同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配租资格。

第十四条租赁合同应当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新就业无房职工承租直管房、单位自办房或人才公寓的,原承租直管房、单位自办房或人才公寓应在办理入住手续后一个月内腾退;逾期不退还的,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六条新就业无房职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期为5年。如果合同到期,租约将不再续签,必须收回。

第十八条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在30日内结清相关费用,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不能腾退的,给予三个月过渡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过渡期内,租金按本项目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2倍计付。过渡期满后拒不腾退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申请其行为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处公布的该地段同类型房屋年租金参考价格的2倍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第三章单元整体租赁

第十九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向广州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及政法、医疗、交通、环卫等基本公共服务部门和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单位配租,由单位统筹租赁分配。具体程序如下:

(1)制定计划。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需要,以及拟供应房源的位置、数量和用途,按照贡献优先、供需匹配、公开透明、统筹管理的原则,分批制定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租金的整体分配。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住房分配方案,向各单位分配住房。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整体租赁合同。

(3)单位转租。

1.用人单位应当结合住房供求情况制定具体的分配管理方案,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10天。

2.用人单位应当开展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名单公示等具体配租工作。根据其分配管理计划。

3.用人单位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位职工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将分配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向本单位职工职工分配住房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18周岁以上(含)35周岁以下(含)。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特殊困难岗位的,职工不受年龄限制;

(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目前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保障;

(3)符合本单位发行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单位整体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承租给符合条件的单位职工。无正当理由空置住房超过6个月的,住房保障部门将收回空置住房。

第二十三条整体租赁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公布的租金标准,由承租人支付。定向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承租单位配合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住房保障部门与单位签订的整体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5年。期满后仍需租赁的,最多可续租一次,总租期不超过10年。

单位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续租。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租赁需求、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审批后,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租,或已续租一次的,单位应在整体租赁合同期满后60日内结清相关费用,腾退整体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租赁期间,承租人(个人)应当在次月向住房保障部门、整租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报告,申请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购买、赠与、继承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本市自有产权住房的;

(二)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承租的公有住房、单位自住房或人才公寓;

(3)承租人户籍迁出本市或者不在本市工作的。

承租人未及时申报上述情况的,一经查实,住房保障部门将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责令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至承租人实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之日止,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处公布的本地段同类型住房年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算。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申请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个人和全体承租人)在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个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或单位租赁资格,由住房保障部门或全体承租人收回住房。住房保障部门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不再受理承租人或所在单位的住房保障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转让、转租、分租、转借或者调换租赁房屋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2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三)无正当理由空置房屋6个月以上的;

(四)擅自装修或者扩建、新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5)故意损坏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第二十七条不合格申请人隐瞒或者谎报户籍、学历、年龄、住房、职务、职业资格、社保缴费、人才绿卡等情况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住房保障部门将驳回申请,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自驳回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发放。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拒绝,并处以1000元罚款,自拒绝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二十八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发现当事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终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虚报、瞒报、虚假证明材料载入本市联合征信系统。同时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十五条追究其法律责任,租金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处公布的该地段年房屋租金参考价格收取。

申请人故意隐瞒、谎报或者伪造相关信息骗取城镇住房保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新增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或者不作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第八条所称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是指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2016〕5号)领取人才绿卡的人员。

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广州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的企业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称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的特困岗位职工,是指在政法、环卫、公交、医疗(含民政部门养老、社会福利机构)工作3年以上的一线从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各区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向本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出租。各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区实际情况的新就业人员无房职工申请租住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供应给用人单位新就业人员无房职工。具体分配条件、程序、房源管理和分配结果应在本单位公示,并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新增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18〕2号)同时废止。

南都记者邱永芬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2022年的详细介绍,广州:新就业无房职工。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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