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出版市场管理规定2021,2022 襄阳城市文化市场典型案例公布今年,襄阳市文旅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思想安全、未成年人保护、文化和旅游市场为重点领域,查处了一批涉及出版
出版市场管理规定2021,2022 襄阳城市文化市场典型案例公布
今年,襄阳市文旅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思想安全、未成年人保护、文化和旅游市场为重点领域,查处了一批涉及出版、版权、娱乐场所、艺术分级考试等方面的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文化和旅游市场的安全稳定,有效促进了企业合规经营。现决定公开通报2022年办理的10起文化市场典型案件。
1.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案件。2022年6月21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襄城区运动路某文化用品店检查。经查明,该店发行的《玫瑰与文艺复兴Ⅲ》)《东上千帆》等5册出版物含有禁止性内容。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业整顿7天;2.没收出版物5册;3.罚款1000元。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2022年2月28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镇27中的某副食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明,该店发行的57册中小学教科书为盗版出版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侵权复制品203本;3.罚款1744.79元三、不具备中小学教材发行资格从事中小学教材发行活动的。2022年5月26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樊城区幸福路三十一中门面的某文具店检查,发现该店没有取得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擅自销售中小学教科书。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教科书31册;2.罚款1000元。四。未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核实印刷委托书,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2022年6月15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襄阳市襄城区环城东路75号的某印务有限公司检查。经查明,该公司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且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事实成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750元;3.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动词 (verb的缩写)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案件。2022年4月14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襄城区隆中六〇九研究所院内的某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网吧违规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经查明,该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事实成立,虽未开机上网仍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不及物动词组织艺考活动未将考试简章、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生人数、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备案的。根据需要。2022年3月28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投诉,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襄城区某培训中心检查。经查明,2020年8月14日至8月15日、2021年4月18日在该考点由中国舞蹈家协会组织的两次中国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未在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进行考级备案。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七。《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使用含有禁止内容的娱乐设备从事经营活动(鼓吹赌博)的情形。2022年4月28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樊城区大庆西路天元四季城的某游艺城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2台游艺设备具有退币功能。《游艺游戏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变相退币属于宣扬赌博内容。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游艺游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八、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2022年4月8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12345转办的投诉,反映樊城区解放路拉美步行街的某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经查明,该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5000元。九。运营期间游泳场所未配备所需数量的救援人员的情况。2022年7月5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襄城区虎头山冲路山河万里社区某游泳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游泳馆内经营期间未配备规定数量的救助人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8月30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仍未配备规定数量救助人员。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给予该公司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十、擅自经营高危体育项目案件。2022年8月1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樊城区汉江街道汉江路的某健身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游泳场所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擅自营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8月17日,本案经批准正式立案。在调查取证期间,该场所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游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来源:襄阳文化旅游记者:彭静编辑:刘鹏|校对:李编辑:梁龙|审核:王艳丽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出版市场管理规定 2021和襄阳 2022 文化市场典型案例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有帮助和价值。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