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二十三级干部对照表,公务员10个领导职务层次、12个职级序列你知道吗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31 17:25:03

导读:军队二十三级干部、公务员10个领导职务、12个职级序列你知道对照表?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务员与职级平行任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指出国家

军队二十三级干部、公务员10个领导职务、12个职级序列你知道对照表?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务员与职级平行任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指出国家根据公务员的工作类别和职务设置公务员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

先看“干货”。

条例中提到的职级是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反映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资历的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和医疗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

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职级接受领导指挥,按照隶属关系履行职责。

领导级别分为:

国家级岗位,全国副职,省部级岗位,省部级副职,局级岗位,局级副职,县级岗位,县级副职,乡级岗位,乡级副职。

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行政执法等公务员岗位设置。

综合管理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

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一般管理以外职位的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相应级别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

(1)一级检察员:13级至8级;

(2)二级巡视员:十五至十年级;

(3)一级研究员:十七至十一级;

(4)二级研究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5)三级研究员:19至13人;

(6)四级研究员:二十至14级;

(七)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8)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9)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至十七级;

(10)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18级;

(11)一级职员:二十6级至18级;

(十二)二级文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为:

(一)局级专职岗位:一级巡视员;

(2)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3)县级专职岗位:二级研究员;

(4)县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5)乡科级专职岗位:二级主任科员;

(6)乡科级副职:第四级主任科员。

指出

公务员的任免和职务升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务员的职级是根据德才表现、工作成绩和任职资格确定的。

公务员职级的晋升要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工作成绩、任职资格等因素综合考虑。没有达到最低工龄就必须提拔,也不能简单地按工龄论资排辈,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

指出

职位和职级是确定公务员待遇的重要依据。公务员按职务职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享受所在地区(部门)相应职务级别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

担任领导职务并兼任职级职务的公务员,按照高薪原则享受相关待遇。

指出

担任领导职务并兼任职级职务的公务员,主要按照领导职务管理。

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职级一般由所在事业单位管理。晋升到与所在机关领导成员职务相对应的职级的公务员,不作为机关领导成员管理。

该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再读一遍全文。

推行公务员职位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务员与职级平行任职规定》。《规定》的实施,有利于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完善公务员体制机制,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加强职业化建设,拓宽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有利于解决非领导职务属性界定不清、设置不科学、不合理等问题。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平行度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实行公务员职务与待遇挂钩制度,完善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根据公务员的职务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的领导职务和序列。

本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反映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资历的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和医疗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责任。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职级的,按照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第三条公务员职位与职级并行制度旨在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改革公务员职位设置方式,建立职级序列,畅通职级晋升通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促进公务员安心本职工作,加强职业建设。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在新时代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坚持任人唯贤,事业为先,公道正派,坚持向基层倾斜,坚持严管与厚爱、鼓励与激励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平行制度,分级负责。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公务员职位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组织实施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指导本辖区内公务员职位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位置和职级顺序

第六条领导职务的设置依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制度规范。

领导级别分为:国家正职、国家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县级副职、乡级副职、乡级副职。

第七条职级序列根据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行政执法等公务员岗位设置。

综合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一般管理以外职位的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

第八条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相应的级别。

相应级别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

(1)一级检察员:13级至8级;

(2)二级巡视员:十五至十年级;

(3)一级研究员:十七至十一级;

(4)二级研究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5)三级研究员:19至13人;

(6)四级研究员:二十至14级;

(七)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8)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9)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至十七级;

(10)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18级;

(11)一级职员:二十6级至18级;

(十二)二级文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第九条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为:

(一)局级专职岗位:一级巡视员;

(2)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3)县级专职岗位:二级研究员;

(4)县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5)乡科级专职岗位:二级主任科员;

(6)乡科级副职:第四级主任科员。

第三章职级岗位设置及比例

第十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以下规格设置:

(一)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一级巡视员职级;

(二)副省级市机关设一级督察职级以下,副省级市区级领导设一级、二级督察;

(三)市(地、州、盟)、直辖市区级领导设一级巡视员,市(地、盟)、直辖市区级机关设二级以下巡视员职级,副省级市区级机关设一级以下调研员职级;

(四)县(市、区、旗)领导班子配备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市、区、旗)、乡镇机关配备以下职级二级调研员。

第十一条职级职位数量按照各类公务员行政编制的一定比例核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人数职级按以下比例核定:

(一)不超过中央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12%,其中部级单位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部级单位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20%;一级至四级研究人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岗位数的65%。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不超过5%,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总人数的30%;一级至四级研究人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岗位人数的45%。

(三)副省级城市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不超过2%,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总人数的30%;一级至四级研究人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岗位数的43%,其中一级研究人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研究人员总数的20%。

(四)市(地、州、盟)、直辖市区级领导班子正职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15%。市(地、州、盟)、直辖市区级机关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岗位数的1%;一级至四级研究人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岗位数的20%,其中一级、二级研究人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研究人员总数的40%,一级研究人员不超过一级、二级研究人员总数的50%;一级、四级总监不超过综合管理部职位的60%,一级、二级总监不超过总人数的50%。

(五)副省级市区级领导班子一类、二类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一类巡视员不超过一类、二类巡视员总数的40%;副省级城市的区直机关一级调研员职级以下职位数按第四条规定执行。

(六)县(市、区、旗)领导班子两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职数的10%,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领导职数的20%。县(市、区、旗)、乡镇两级机关研究人员不超过综合管理岗位人数的2%;三级、四级研究人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岗位人数的10%,其中三级研究人员不超过三级、四级研究人员总数的40%;一级、四级总监不超过综合管理部职位的60%,一级、二级总监不超过总人数的50%。

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个别情况需要调整职级比例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细化前款未区分的每个职级级的比例。

第十二条中央和省级机关垂直管理的事业单位、直属单位或者市、地市级以上机关派出机构,按照机构编制规定,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职级,核定岗位。

直辖市县、县乡机关、副省级市乡镇机关的领导班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机构规格,研究确定职级的设置和比例。

第13 职级条员额数一般由各机关核定。职位数量少或难以由各机关核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及其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职级晋升审批权限统筹审批使用。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县(市、区、旗)领导班子由所属部门单独审批使用职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统筹利用若干个一级巡视员岗位,激励少数特别优秀的县(市、区、旗)党委书记。

第十四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级的编制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级的审批或备案程序,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职级确定和解除

第十五条公务员领导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务员根据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格确定。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一次按有关规定决定职级转岗。根据有关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分配为一级主任科员职级以下,相当级别。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调入的人员,参照公务员转任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其原任职务、调入职务和工作年限确定职级。机关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按国家安置的有关规定确定职级。

第十七条公务员晋升为职级级,应当在职级员额数内逐步晋升,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具备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勇于承担责任,工作业绩良好;

(3)群众认可度高;

(4)符合拟提拔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职级;

(五)作风优良,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清正廉洁。

第十八条晋升职级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晋升为一级巡视员的,应当任职局级副巡视员或者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

(2)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研究员4年以上;

(3)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在县级专职或者二级调研员岗位任职3年以上;

(4)晋升二级研究员,应当担任三级研究员2年以上;

(5)晋升三级调研员,应任县级副职或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

(6)晋升四级调研员,应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七)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担任乡级主任科员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八)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担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九)晋升为三级主任科员的,应当在乡科级任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十)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十一)晋升一级科员,应担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

公务员职级的晋升要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工作成绩、任职资格等因素综合考虑。没有达到最低工龄就必须提拔,也不能简单地按工龄论资排辈,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

第十九条晋升职级所需的公务员任职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其中每满一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任职期限缩短半年;各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无限期的,该年度不计入晋升任期职级。

第二十条公务员晋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工作计划。

(二)对符合晋升职级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提出初步人选。

(3)考察了解,确定拟提拔人选职级。中央机关公务员晋升一、二级巡视员时要接受巡视;其他晋升职级可综合考虑民主推荐、民主考核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一贯表现等因素确定。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晋升职级的调查了解办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四)公示拟提拔人选职级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审批。中央机关公务员职级的晋升由本机关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一级、二级巡视员职级的职务使用按年度报中央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晋升审批权限职级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

各级机关职位比例没有限制的,晋升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第二十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职务。职级:(一)不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的。影响期到期之前或之后;

(三)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影响晋升的其他情形职级。

第二十条第二条公务员职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核减职级:

(1)不能胜任工作职责;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被降职或者辞退的;

(4)法律、法规和党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章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落实干部标准、严格管理干部、鼓励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要求,细化公务员晋升职务的条件和情形职级。

第五章职级和治疗

第四条二十领导职务和职级是确定公务员待遇的重要依据。公务员按职务职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享受所在地区(部门)相应职务级别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

担任领导职务并兼任职级职务的公务员,按照高薪原则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公务员晋升为职级级的,不改变工作岗位和领导指挥关系,不享受相应职务级别的政治待遇和职务待遇。因不称职或不适合担任现职而被免去领导职务的,按其职级确定相关待遇,不保留原政治待遇和工作待遇。

第二十条第六条公务员因公出国(境)交通、住宿和办公用房标准不与职级挂钩。

第二十条县级副处级以上领导成员因换届选举、机构改革等原因被免去领导职务的职级。,原待遇予以保留,干部管理权限不变。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第八条担任领导职务并兼任职级职务的公务员,主要按照领导职务管理。

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职级一般由所在事业单位管理。晋升到与所在机关领导成员职务相对应的职级的公务员,不作为机关领导成员管理。

第九条二十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与职级可以相互调剂、兼任;符合规定条件者,可晋升领导职务或职级。

第三十条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行政执法等不同工作类别的公务员可以相互交流,按照不同工作类别职级的对应关系确定职级。

第三十一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员职位与职级并行制度,不得违反规定设置职级,不得超职数配备职级,不得擅自放宽职级资格条件,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职级待遇标准。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党委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情况,责令改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除工人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月15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公务员职务并行制度的意见》及职级同时废止。

往昔精彩回顾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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