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帮人 法律风险代表股份,法律风险代表股份及其预防。什么是股权持有?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匿名投资或虚构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匿名股东)与另一人(名义股东)约定,以对方名义代
帮人 法律风险代表股份,法律风险代表股份及其预防。
什么是股权持有?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匿名投资或虚构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匿名股东)与另一人(名义股东)约定,以对方名义代表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股权持有过程中,实际出资人通过协议与他人约定:实际出资人以他人名义登记自己对目标公司的出资,他人行使股东权利,实际出资人享有出资权。
因为匿名股名在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等都没有记载。,其他人无从得知股份的真实情况,名义股东行使权利或承担责任。所以,隐名股东、名义股东或者公司都可能有自己的法律风险。
股权持有法律风险股权持有中隐性股东的法律风险
1.风险隐名股东无法指名的情况。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公司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隐名股东如果要冠名,必须得到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这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性的考虑。但在某些情况下,隐名股东指名道姓的路径并不顺畅。比如隐名股东采取转让股权的方式时,存在公司其他股东对股权持有不知情、不认可、不同意股权转让或行使优先购买权等障碍。2.名义股东擅自处置代理股权风险
由于其隐蔽性,第三方往往无法了解真实的股权情况,轻信代理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的信息,最终为名义股东擅自处分代理股权提供了可乘之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名义股东以其他方式转让、质押或者处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实际出资人以其对该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该股权处分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相应地,当名义股东擅自处分代理持股权且第三人善意时,隐名股东将因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而遭受损失。3.隐名股东丧失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风险
在股权持有模式下,隐名股东只有借助名义股东的身份才能实际行使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名义股东可能不服从隐名股东的安排,擅自行使权利。此时,隐名股东将无法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公司。4.风险无法实际获得投资收益。
一个隐性股东为公司出资,最终目的是获得投资收益。但在股权持有模式下,或者名义股东拒绝向隐名股东交付收益,此时隐名股东有风险不能获得投资收益。5.代理持股受保护措施和强制执行的约束风险
因代理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善意第三人对名义股东享有债权的,因善意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风险对代理股权进行财产保全或执行。6.代理股权由名义股东的配偶分割或由名义股东的继承人继承风险
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其持有的股权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遗产,并由此由其配偶分割或由其继承人继承。7.代理股权不能收回或继承风险
如果隐名股东需要终止股权持有关系,退出股权持有,存在风险名义股东拒绝配合,拒绝办理股权转让,导致隐名股东无法退出股权的情况。另外,在隐名股东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其继承人不知道股权持有的事实,就会导致股权持有不纳入遗产范围,不能由继承人继承。股权持有中的名义股东'风险
1.隐名股东投资不实。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有义务按照所认缴的注册资本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由于名义股东一般只是名义股东,隐名股东实际承担出资义务。隐名股东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存在虚假出资、虚假出资等行为的,会牵连到名义股东,由名义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Tax 风险
股权代持中,当条件成熟,隐名股东计划解除代持协议时,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都将面临税收风险。一般来说,税务机关往往不认可实际投资者的“片面之词”,而是要求名义股东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由于公司负债,名义股东作为失信人被限制高消费。
根据《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是单位的,采取消费限制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也可能被采取消费限制措施。根据《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将被记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予以公布。当名义股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时,一旦公司的负债被法院强制执行,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名义股东也可能被作为失信人限制高消费。4.名义股东按照隐名股东的要求从事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在公司经营活动中,一些匿名股东会要求名义股东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而名义股东法律意识较弱,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如果这种行为涉及法人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除对单位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以部分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如果名义股东法律的意识不强,一不小心就很容易犯罪。风险面对有股权控股关系的公司
当公司股东代持股份时,公司在资本市场融资会面临法律障碍。比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2.1条要求挂牌公司股权清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因此,代持股权对公司上市、挂牌有不利影响。
股权持有的防控措施风险
隐性股东持股的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1.确保股权持有协议的有效性。
股权持有协议是法院认定股权持有关系的重要依据。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必须有效。只有证明了股权持有关系,才能保障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股权代持协议中,不仅要明确股权代持关系,还要明确规定股东权利行使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2.为取得股东资格,在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公司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隐名股东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出具出资证明、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了避免无法自称名股东,可以在最初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在代持协议上签字确认,日后可以成为其他股东同意的依据。3.建立股权质押担保。
在签署股权持有协议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投资人的实际情况,对名义股东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确保名义股东不得擅自向第三人出售、转让或担保实际投资人的股权。甚至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如法院的继承分割或股权出售的执行,实际出资人可以利用质权优化取得股权的处理权。4.排除名义股东的财产权。
排除名义股东的财产权可以防止名义股东行使股权。如果名义股东离婚、分割或意外死亡,名义股东持有的部分股权为实际出资人,则不能分割为共同财产或遗产。这样可以防止名义股东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从而保证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5.名义股东配偶出具的承诺函。
为了更有效地防止名义股东的配偶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将代理持股部分或全部分割,隐名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的配偶提前出具书面承诺,表明其知道名义股东的代理持股不属于名义股东或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并且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不对代理持股主张权利。6.提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为防止名义股东在隐名股东终止股权持有关系风险时拒绝配合股权转让,隐名股东可提前与名义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为其股权回收和命名提供便利。名义股东持股的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1.保证隐名股东的实缴出资。
名义股东决定代为持有股权时,可以要求隐名股东将出资款先行支付至其指定的第三方监管账户,并确保出资款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支付至公司;同时,可以与隐名股东约定,因隐名股东不履行出资而使名义股东遭受损失的,隐名股东应当全额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向债务人支付补充赔偿责任、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追偿的费用。2.同意由隐名股东承担税费。
名义股东可以与隐名股东约定,当名义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或隐名股东指定的第三人时,名义股东需承担的税费由隐名股东全额补偿。代理持有公司股权时有法律风险防控措施。拟上市公司或者拟上市公司股东存在股权代持情况的,应当及时清理,恢复真实股权情况,对匿名股东、名义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应出具承诺,说明股权持有问题已经彻底解决。如果以后出现相关纠纷,责任由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承担,与公司无关。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法律风险代法律风险持股及其防范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了解法律/[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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