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排名,田文昌: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实施中的几个问题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9 22:46:10

导读: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排名,田文昌:[/K2/]关于实行坦白从宽处罚方案9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联合举办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讨会在北京举

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排名,田文昌:[/K2/]关于实行坦白从宽处罚方案

9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联合举办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立法、司法实践和高校科研机构的领导、专家学者齐聚一堂,畅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前景。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理事田文昌应邀出席研讨会并做主题演讲。田文昌律师从六个方面阐述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实施中的一些问题。以下是他演讲的实录。

田文昌

各位同事和领导:

大家早上好!时间,开门见山。关于认罪认罚程序的尝试,我想谈六个方面。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实施两年以来,效果有目共睹,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我只说一下大家在实践中关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

大家都知道,认罪认罚最核心最重要的是自愿认罪认罚。这个问题确实值得我们关注和反思。因为自愿的问题,律师们反响强烈。

首先,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这一程序,力度很大,成效很大,但同时也存在不少刑讯逼供的情况。今天上午,我也和张军检察长谈了这个问题。虽然所有有罪的当事人都被判刑了,但是所有有罪的当事人都应该被判刑吗?真的有罪吗?这个问题值得反思。这是我想谈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许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面临着一个两难的境地,即他们必须认罪或受到严厉惩罚。因为如果认罪,量刑建议可能是三年,如果不认罪,可能是五年或者六年。面对这种困境,有时候我们就是签了“城下之盟”,也不得不签。这就导致了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无罪,律师认为自己无罪。在这种压力下,他们被迫就范,律师无所作为。

其次,真正自愿坦白比例低的原因是什么?我们一直在统计这个比例是多少,70%,75%,80%甚至更多?上次在最高检培训现场的“三人谈”上,我说,认罪率高很正常,国外可以达到90%,为什么我们达不到?原因有两个,除了政策本身,还有一个就是我们的公诉质量。

如果公诉质量高,那么这个比例肯定会增加。如果公诉质量不高,那么认罪率不高也很正常。因此,我们应该反思公诉的质量:真正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权衡利弊,心甘情愿地认罪,但确实有冤情或纠纷的人,不会心甘情愿地认罪。如果公诉质量不够高,就会出现认罪问题。

所以,慎重公诉,提高公诉质量,自然会提高认罪认罚比例,切不可片面追求数量,否则会留下后遗症。我们要思考一个问题。统计数据中认罪认罚比例的提高是公诉质量的提高吗?还是大势所趋的压力导致有官司必须要判?所以我觉得应该对现在的认罪率,也就是服刑率的真假比做一个深入的研究。

第二,关于法官的中立性

对于被迫认罪的原因,很多人只归咎于检察机关包括律师的强势作为,也有很多人跟我说检察机关太强势,被告人被迫认罪。这种认识确实有一定道理,但不全面,不是主要的。在我看来,检察机关认罪认罚的势头很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这是事实。这种逼供现象背离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宗旨,应当认真总结和反思。但是,要从更深的层面去思考。这种压力会起作用的深层原因在于法院。因为,从形式上看,公诉机关太强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敢反抗,但为什么不呢?本质上,我们不敢反抗的原因是法官不够中立。所以法官不是中立的,这是被告被迫认罪的深层原因。

法官的中立表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在某些情况下,法官参与或表态过早。然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控辩双方形成2:1的局面,法官成为公诉人的后盾。结果已经说清楚了,就是他不认罪,就要重判。在这种情况下,等于提前进入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敢否认吗?如果不是,就没有讨论,会判重刑。不管是真是假,反正你也得承认。因此,为了使认罪程序回归初衷,法官必须保持中立。

那么,如何摆正法官的位置呢?必须明确,认罪认罚程序是在控辩双方之间进行的,法官只能审判,绝不干涉。法官绝不能提前介入或只是被动介入,即只了解情况,不表明任何态度。一旦法官提前介入,被告人就失去了主动性和自愿性(审判阶段认罪则另当别论),认罪认罚的程序就偏离了初衷。

此外,无罪释放的比例是法官中立性的重要标志。

第一,目前有罪判决比例明显偏高,不符合诉讼规律和实际情况,从而形成了一种每一个诉讼都必须判决的导向,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审判的中立性缺乏信心,审判质量难以保证。

第二,法官要敢于做出无罪判决,要研究和反思一些错误审判的原因。有一种观点认为,实体性的审判做不到,做不到就是虚无缥缈。那么原因从何而来呢?当然原因很多,法院也有困难,但法院自己也要总结经验。比如刚才也有人谈到了辩护和审判的冲突,这是很正常的现象。然而,近年来,控辩冲突逐渐升级,甚至超过了控辩冲突。为什么?

这是一件奇怪的事情!我从来没有听说过全世界辩论和审判的冲突不断升级,那么我们的理由是什么?在我看来,法官的中立是最重要的原因。不是推卸责任,也不是律师没有责任,律师有责任,有时候律师做的太过分了。但是,总的来说,法官是法院的主人,律师要求法官主持正义。如果个别律师脑子进水,去找法官挑事,我不排除这种情况。但如果有很多律师找法官麻烦,就相当于老鼠找猫麻烦,违背逻辑。一般情况下,律师怎么会去找法官麻烦?所以我觉得法官应该反思这个问题。我认为辩论和审判冲突的主要原因是法官对中立的偏离。同样,如果法官不中立,认罪程序如何正常进行?所以这个问题值得研究。

第三,如果法官保持中立,敢于作出无罪判决,起诉案件的定罪率降低怎么办?公诉机关的压力是不是又变大了?我一直认为,起诉案件定罪率降低不等于公诉错误,应该正确评价。目前,我国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案件数量水平差异是不正常的。在我所知道的一些外国和澳门,起诉的定罪率一般在70%到80%之间,而我们的高达99%左右。这个比例是不正常的。定罪率低,检察机关是不是有问题?我们应该深刻反思,理性回归侦查、起诉、审查犯罪等级的正常比例,真正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作用。否则,如果你不起诉,侦查机关说不对,你不判刑,公诉机关说不对,反过来,你不起诉,你不判刑,我这边就要追究责任,这样就会形成恶性循环,违反诉讼规律。我们必须反思这个问题。

综上所述,要真正落实认罪认罚制度,并使这一制度正常、理性地运行,法官的中立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当然,法官的中立涉及到很多原因,比如各方面的权力干涉,社会舆论等。,但不管是什么原因,我们都得研究解决,否则,认罪处刑程序无法进行。

三、关于认罪认罚程序与实体审判的关系。

这个问题也有很多人反映过。那么,认罪认罚对实质审判有影响吗?我不这么认为。

首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审判的作用确实被弱化了,这是事实。但认罪认罚程序简化了大部分案件的审理,为少数重大疑难案件的慎重审理创造了条件,更充分地体现了审判的本质。因此,认罪认罚程序与实体审判并不冲突。

其次,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如何体现实体性审判?在我看来,认罪案件简化了审判程序,但并没有削弱法院的权威。跟上面说的法官中立有关系,也就是说法官有权否决双方协商的结果,比如量刑明显过重,量刑明显过轻,定罪明显错误。

刚才胡云腾大法官也提到法官要进行实质审查。然后,如果发现问题,法官有权恢复普通程序。只要法官认为有问题,就可以恢复普通程序。这是法官的权力。如果他不行使这个权力,那就是失职。但恢复普通程序并不影响认罪时的从宽原则,因为被告人认罪态度没有改变。我觉得如果能做到这一点,那么实质的审判还是可以体现在认罪和处罚的过程中。

4.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可以做无罪辩护吗?

认罪案件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吗?

第一,律师在宣誓书上签字只是一个“见证”功能,证明委托人本人自愿签字(当然他心里愿不愿意另当别论),但并不代表律师认为委托人一定有罪。无论是辩护律师还是值班律师都是如此。

第二,在一份口供的情况下,律师虽然不能否认其口供的基本事实,但可以依法对法律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进行辩护,这是律师的权利。

第三,律师无罪辩护不影响被告人认罪态度。法庭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律师的辩护观点,但与被告人认罪态度无关。既然被告人已经认罪,就应该承认有罪的态度。可能有人会有不同的看法,说律师的无罪抗辩是对被告人有罪态度的否定。我认为这样说是不合理的。尤其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从有效保护被告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律师的无罪辩护权不应受到限制。也就是说,律师在宣誓书上签字后,不应被限制进行无罪辩护。

第四,律师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检方的量刑建议。我觉得大部分情况还是可以达成一致的。我觉得法官一般可以采纳律师和检方约定的宣誓书。但如果有异议,律师不同意,法官要认真进行实质审查。

动词 (verb的缩写)刑事辩护全覆盖

关于刑事辩护全覆盖的问题,我一直呼吁在认罪认罚程序上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

一、认罪认罚案件特别需要律师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目前的局势进一步表明了这一作用的重要性。因此,律师的参与应当是认罪认罚程序的必要前提。几年前,我在参与研究认罪认罚程序时,反复强调认罪认罚程序必须有律师参与,这个程序不能没有律师的参与。尽管困难重重,我一直呼吁坚持这条规则。现在问题出现了,让律师介入就这么难了。如果没有律师参与,如何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和自愿性?那会形成一系列的遗留问题,造成隐患。

其次,值班律师很难有效发挥这种作用,实践一再证明,值班律师的作用是有限的。

第三,认罪案件越来越多,如果没有律师辩护,效果不容乐观。所以我再次建议,刑事辩护全覆盖应该从认罪认罚案件开始。

不及物动词对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幅度的思考。

我以前提出过这个问题,当然很难。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处罚范围仍限于法定幅度内的从轻处罚,不能减轻处罚。然而,这种宽大条件的吸引力是有限的,也是不公平的。

首先,在某些案件中,大幅从宽处理更有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既节约了诉讼资源,又不至于危害社会。毕竟有些罪行少判几年更有利于社会和谐,也符合刑罚从轻的趋势。目前国内外的刑罚都在逐渐从轻,而且从实际效果来看,大部分案件认罪从宽后社会效果良好,为进一步加大从宽处罚力度奠定了基础。在我看来,这是我们这两年尝试的一个积极效果。没有明显的副作用,但是正面作用更大。少拿几年不如多拿几年。

其次,增加宽大处理会增强吸引力,进一步节约诉讼资源。被告心里也有一杆秤。增加宽大处理有利于减少被告人的思想阻力,也更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

再次,最重要的问题是,只在法定刑范围内从轻处罚,对部分被告人不公平,不利于鼓励他们主动认罪。比如类似案件的两个被告人,其中一个被告人的刑期处于同一个量刑幅度的最高限,那么按照我们的原则,他认罪后可以获得较大的从宽处理结果。而一个被告人的刑期是在同一个量刑幅度的最低限。即使他认罪,也没有宽大处理的余地。那么,他就没有必要认罪、服罪了。这形成了一个限制。当然,增加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理的问题,超出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只是提出来供大家讨论。

另外,刚才有人提到量刑建议的准确性问题。其实我觉得这个论点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考虑。从律师的角度来看,准确性可能有些重要,但什么更重要呢?只要法官保持中立,行使行使的权利,真正体现审判的实体性,那么准确的建议和幅度的建议都不重要。总的来说,如果能做到这一点,掌握这一原则,那么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将更有利于律师辩护、保护被告人权利、促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如果只提出一个量刑幅度,那么最终的量刑还是不确定的,被告人在紧张的时候也缺乏认罪的动力。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坦白从宽制度研讨会

总结:以上内容是北京律师排名京都律师事务所。田文昌:坦白从宽处罚过程中几个问题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有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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