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羁押诉讼,非羁押诉讼的条件

张强律师 法律法规 2022-03-04 21:24:11

导读: 非羁押性诉讼新模式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犯有轻微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而予以追诉的模式。 这种诉讼模式能够很好地适应近年来我国重罪和轻罪比例有所下降和上升的现状,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尊重、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 然而,在创造轻犯罪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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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羁押诉讼新模式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而进行诉讼的模式。该诉讼模式能够很好的适应近年来我国重罪案件占比下降,轻罪案件占比增多的现状,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然而,在打造轻罪案件非羁押诉讼新模式的过程中,执行机关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对非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管问题,在非羁押状态下的脱逃脱管现象突出,严重妨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为此,电子手铐应运而生。所谓电子手铐其实是一种智能定位手表,具备实时定位、轨迹查询和自动报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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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智能定位手表一旦戴上佩戴者就无法自行打开。当佩戴智能定位手表的人员擅自离开规定的区域、强行破坏智能定位手表时,系统就会自动发送报警信息,确保刑事诉讼活动能够顺利进行。从智能定位监控平台的运行情况看,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其一,使用电子监控平台的法律依据不足。目前关于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时可以使用电子监控方式的法律依据只有刑事诉讼法第76条,该条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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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同样作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之一的取保候审,却未作出规定,而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频率远高于监视居住,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电子监控方式的应用。其二,在互联网环境下的电子监控平台仍存在安全隐患。容易遭黑受客攻击、监控数据有可能被恶意更改、个人信息有可能被泄露。为此,应尽快健全使用电子监控平台的法律依据,使电子监控方式的应用有法可依;还应给电子手铐植入加解密芯片,对监控信息进行加密传输,防止黑客入侵和个人信息的泄露,使电子手铐更加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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