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集体土地征收条例

张强律师 法律法规 2022-03-04 18:17:45

导读: 农村土地征收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k0/]》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总结了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 只能使用合法的土地征用来征用或拆除集体土地上的企业。 除上述原因外,其他所有拆迁行为均属违法。 目前为止。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集体土地征收条例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集体土地征收条例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题问题,根据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归纳梳理。

只有合法的土地征收才可以对集体土地上的企业进行征收或者拆迁。除了上述原因以外,其他拆迁一律是违法的。

目前为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关于国有土地上的企业,主要的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八条。为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如果是为了商业开发的需要或者商品房开发需要,进行拆迁的是不允许的,是不合法的。

征收必须是依法的、合法的征收,才可以对集体土地上的企业进行征收和拆迁。这里所说的征收是集体土地的征收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的土地征收。必须要有征地批文,必须要有“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可以根据这些程序来判断是不是合法的土地征收。

1、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核查实施征收的情形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机关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

2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对拟征收土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3、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对拟征收土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4、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 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5、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6、

组织听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安置补偿方案。

7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一般以前期调查结果为准。)

8、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县级以上地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 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9

、申请土地征收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10

、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 具体工作安排。

11、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当地补偿政策以及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等内容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12

、责令交出土地。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责令被征地人交出土地。

13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被征地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仍拒不交出土地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未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自行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清表,属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在遇征地拆迁时,一旦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要勇于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拆迁案件中,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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