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与分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张强律师 法律法规 2022-03-04 15:03:09

导读: 实际上,一些雇主因业务需要设立了分支机构。 那么,已经成立的分公司可以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吗?分公司可以成为独立雇主吗?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谁来承担用工责任?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案例来源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4

总公司与分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经营需要设立了分支机构。那么,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吗?分支机构可以成为独立的用人单位吗?与劳动者发生了劳动争议,由谁来承担用工责任?

回答这些问题前,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总公司与分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案 例】

案例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49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说明:与主题无关的内容予以省略。

沃尔玛赛虹桥分店系沃尔玛公司的分公司,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

1999年3月,唐某入职深圳沃尔玛珠江百货有限公司,先后在深圳、济南、太原、南京任职。

2012年8月24日,唐某与沃尔玛赛虹桥分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唐某的工作岗位为在总经办担任总经理工作。

2017年7月10日,沃尔玛赛虹桥分店书面决定与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告知工会,解除理由为唐某“在合同履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政策”。后唐某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

唐某要求沃尔玛赛虹桥分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沃尔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一、沃尔玛赛虹桥分店解除与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及是否支付赔偿金的问题。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沃尔玛赛虹桥分店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载明的解除理由为“在合同履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政策”,并当庭陈述其解除事由为唐某在最终警告有效期内再次发生同一层级的最终警告违法行为,且唐某多次未按照排班表上班,构成不诚信的解聘条件。

唐某对此不予认可,沃尔玛赛虹桥分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的警告通知已及时送达唐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提前将管理层排班规定告知唐某,故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

故,沃尔玛赛虹桥分店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

因沃尔玛赛虹桥分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沃尔玛赛虹桥分店应当支付唐某赔偿金。

二、沃尔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本案

沃尔玛赛虹桥分店系沃尔玛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依法可以作为适格的用人单位及本案的当事人

,但因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依法应当由设立机构即沃尔玛公司承担,故

唐某要求沃尔玛公司对沃尔玛赛虹桥分店应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判决,沃尔玛赛虹桥分店支付唐某赔偿金,

沃尔玛公司对赔偿金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沃尔玛赛虹桥分店系沃尔玛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依法可以作为适格的用人单位及本案的当事人,但因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依法应当由设立机构即沃尔玛公司承担,

沃尔玛赛虹桥分店领取了营业执照,对其不能偿付本案债务的部分,应由沃尔玛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判决,沃尔玛赛虹桥分店支付唐某赔偿金;

如沃尔玛虹桥分店不能偿付上述债务,由沃尔玛公司对不能偿付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评 析】

分支机构可以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依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可以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

那么,在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情形中,发生劳动争议时,产生的用工责任由谁承担?如何承担?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民法总则》有相同规定)

依据以上规定,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有选择权,可以直接要求法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先由分支机构承担责任,不足的部分,由法人承担。

本案中,一审法院没有搞清楚法人和法人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判决法人对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支付的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改判先由分支机构支付赔偿金,法人对分支机构不能偿付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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