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前面:我是粉笔教育讲师,在职准备法语考试,笔记更新比较慢。 出差的时候经常在有复习内容的酒店学习。本笔记根据白浪涛先生《2021刑法讲座教程》整理,逻辑清晰。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尤其是正在准备在职考试的同学。让我们在人生的道路上一起玩怪升级,不断突破自我!第四,客观因素
危害行为,危害行为的三个特征
说在前面:我本身是粉笔教育的讲师,在职备考法考,所以笔记更新比较慢。常常出差时带着复习内容在酒店学习,本笔记是根据2021柏浪涛老师刑法精讲课程进行的梳理,逻辑清晰。希望对大家尤其是在职备考的朋友有所帮助,我们一起在生活的路上打怪升级,不断突破自我吧!
第四讲 客观要件之二:行为
第一节 危害行为
一、犯罪首先是一种危害行为,具有
有体性
(是一种身体活动);有意性
(基于意识实施,如梦游、癫痫发作则不属于危害行为);和有害性
(法益侵害性)。作为法律的刑法是一种行为规范,不惩治思想二、危害行为之判断
1. 危害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区别于生活行为【考试中用主观犯意诱导先入为主的判断,要能识别】
2. 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
①降低危险:张三和狗蛋在山脚散步,落石滚下会砸到狗蛋的头上,张三将狗蛋一把推开,石头砸中狗蛋肩膀。(客观层面不属于危害行为)
②替代危险:甲发现邻居家着火,甲冲进去想救熟睡的婴儿,火势凶猛无法出门,甲将婴儿扔到窗外的草丛致其重伤。(开创新危险,但进入主观责任阶层,可根据紧急避险或推定的被害人承诺而阻却违法性)
3.被害人自陷风险【常考】
主观 | 客观 | 责任承担 | |
被害人是实行者 | 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未成年、精神病人除外 | 对危险有控制能力(基于自由意志规避危险) | 被害人 |
行为人是实行者 | 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 对危险有控制能力 | 行为人 |
案例1. 甲防火烧乙家的房子,在屋外的乙(或邻居、消防员)奋不顾身冲进去救自己的孩子,被烧死。乙对危险有认识能力,但没有自由的控制能力,乙对自己的死亡结果不负责而由甲负责。但乙为了抢救屋里的1万块钱进去被烧死,多数说认为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
案例2. 甲明知卖淫女乙患有严重性病,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导致自己感染。甲的染病与乙无关,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
第二节 不作为犯的基础知识
一、行为的种类
1. 作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2. 不作为: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在不作为犯中,不作为者负有作为义务,成为作为义务人。如母亲负有抚养婴儿的义务
不作为犯的种类
1. 真正的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2. 不真正不作为犯: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当由不作为构成时称为不真正不作为犯。
二、真正不作为犯的判断
判断标准:刑法给该罪名设定的是不是义务性规范,不履行义务性规范就是不作为。
注意:
1.
应以核心行为来判断是否为义务性规范
;如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核心行为是“不报告”。2.
真正不作为犯中不履行作为义务的方式可以是积极举动,也可以是消极静止
;如遗弃罪中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既可以是将婴儿丢弃在大街上,也可以是放在床上不管不顾。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判断
(一)判断方法
1.先从不作为角度入手,判断有无作为的义务,如果有而不履行该义务就构成不作为。
2.看是否构成作为:积极地制造危险→制造的危险达到通常性危险的程度(直接导致实害结果的危险)
【案例模型】1.妻子重病在重症监护室,丈夫剪断供氧管导致其死亡【作为】
【案例模型】2.妻子心绞痛发作,丈夫剪断电话线使其无法求医,妻子得不到救助而死【不作为】
(二)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
1. 维持非法持有状态需要积极举动 2. 持有行为本身就在直接侵害法益
四、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
1. 二者竞合:从不同角度,同一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不作为;如闯红灯,“闯”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不作为是指应当停止而不停止
2. 结合:某些罪名既不是作为犯,也不是不作为犯,而是二者的结合;典型如抗税罪,即作为的暴力行为与不缴纳税款的不作为的结合
3. 作为、不作为与故意、过失的关系:作为与不作为都既可以故意,也可以过失;如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危害行为,危害行为的三个特征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危害行为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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