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简介:股东出资证明书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证明其享有股东权利的合法凭证。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向股东发放出资证明书,受让股权的新股东也有权要求公司及时发放出资证明书。 接下来我通过一个真实案例给大家具体分析一下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的法律义务和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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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股东出资证明书,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享有股东权利的法律凭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公司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受让股权的新股东也有权要求公司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下面我将通过一则真实案例给大家具体分析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的法定义务以及出资证明书应包含的具体内容。
真实案例:
2014年7月5日,姚勇杰、上海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及案外人朱辉东、上海纽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书。投资协议书约定,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2日,注册资本为1亿元;朱辉东占公司股权的90%,朱辉东将其持有某公司的25%股权转让给姚勇杰,股权转让价格为2,500万元,朱辉东承诺在收到姚勇杰股权投资款的10个工作日内将收到姚勇杰的全部股权投资款用于填补未缴付的公司注册资金,同时朱辉东和某公司承诺在收到姚勇杰投资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办妥相应工商变更手续;投资后,姚勇杰的股权比例为25%,认缴出资额为2,500万元;姚勇杰应将投资款打入朱辉东账户,投资完成后,某公司应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
2014年7月15日,姚勇杰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朱辉东支付500万元。此后,姚勇杰被登记为某公司股东。
2014年9月10日,某公司制作的股东名册已将姚勇杰记载为某公司股东。备案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某公司章程(形成日期为2014年10月15日)第五条载明,姚勇杰出资额为2,5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之前;第六条载明,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嗣后,某公司一直未依照约定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
2016年1月12日,姚勇杰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向其签发载有原告名称、缴纳的出资额(500万元)的出资证明书。
法院判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原告、某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书约定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照投资协议书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500万元,此后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姚勇杰已被登记为某公司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判决如下
: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姚勇杰签发载有姚勇杰的名称及缴纳出资额(500万元)的出资证明书。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具体如下:
第一,公司名称
。公司的名称不仅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且也是公司出资证明书必须载明的事项。这是因为,出资证明书是由公司向其股东所签发的,如果出资证明书上不载明公司的名称,则股东依据出资证明书所能享有的股东权利则没有了明确的指向对象。所以出资证明书载入公司名称,才能明确股东是哪个公司的出资人并具有股东资格,从而依法行使股东权。
第二,公司成立日期。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成立日期即公司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成立日期,其主要目的在于确定股东权得以行使的始期,以便于股东行使权利。如果出资证明书不记载公司登记日期,则无法确定股东权得以行使的日期,这会给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造成一定的困难。
第三,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只有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才可清楚其出资额所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从而确定其在公司权益分配中所应享有的份额。如果出资证明书遗漏了这一事项,则即使它载明了每个股东各自的出资额,公司的股东也难以直观地确定其权利份额,这将不利于股东行使其权利,也无法明确股东的权利义务范围。
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这是出资证明书最重要的记载内容。出资证明书属于记名证券,也就是说,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必须记载于出资证明书之上。出资证明书还必须载明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的日期,股东的出资日期,应以股东向公司实际转移其出资财产权之日为准。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的出资日期,便于日后查询和确定股东出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对出资证明书进行编号,是为了便于公司对出资证明书的审核和管理,并便于确定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起始时间。
第六,《公司法》还对出资证明书作出了形式要件方面的规定,
即出资证明书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
。
综上,出资证明书是公司出具的载明认缴出资情况的证明文件,公司有义务向股东出具,否则股东有权利向法院主张要求公司出具。只要持有出资证明书就应当认定其已合法出资,但在司法实践中也不能仅以出资证明书认定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有时候没有出资证明书的也可能被认定为股东,出资证明书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并无决定性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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