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辽高法〔2013〕47号中级法院,各市(副市)检察院,市(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盗窃罪数额,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辽高法[2013]47号
各中级法院,各市(分)检察院,各市、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七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刑法规范总整理 2020-01-08、刑法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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