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数额,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

张强律师 法律咨询 2022-03-18 06:52:04

导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辽高法〔2013〕47号中级法院,各市(副市)检察院,市(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盗窃罪数额,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辽高法[2013]47号

各中级法院,各市(分)检察院,各市、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七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刑法规范总整理 2020-01-08、刑法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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