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案例]李是一家公司的经理。 2008年11月,为达到逃避破产债务的目的,李在申请破产清算过程中,秘密设置账户,伪造会计凭证,虚增债务,编造企业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导致申报企业负债率偏高。 企业破产终结后,债权无法偿还,李非法获利500万元。 【律师分析】据《中国
妨害清算罪,妨害清算罪立案标准
【案情】
李某系某公司经理。2008年11月,为了达到破产避债的目的,李某在申请破产清算过程中,私设账目、伪造会计凭证,虚增债务,编造企业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使申报企业出现高额负债率。企业破产终结后,致使其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受偿,李某从中非法获利500万。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所以,李某在公司申请破产、清算资产过程中,为达到逃避债务目的,采取隐匿转移企业财产、虚增债务等手段,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已构成妨害清算罪。
文丨陈雨露律师 刑事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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