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张三和李四是舍友,平时关系不太融洽,而李四很强势,经常欺负张三。 俗话说,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最后,张三忍无可忍,想出了一个馊主意。他花钱在街上找到歹徒王五,并指使歹徒在晚上强奸了她的室友。 结果那天晚上她室友生病去了医院。张三是寝室里唯一的女生。 男子潜入宿舍后,
对象不能犯,对象不能犯是未遂还是不成立犯罪
张三与李四是合租的室友,平常关系不太融洽,而李四性格非常强势经常欺负张三。俗话说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终于张三忍无可忍想了个歪主意,花钱找到街上的一个混混王五,指使那混混在夜晚强奸她的室友。
结果,那晚她的室友生病去了医院,寝室内只有张三一个女生。那人潜入寝室后,也没有看清是谁,就对张三实施了强奸。于是,这便是比较匪夷所思的“错奸”(强奸错了)。性侵室友自己反被性侵,室友躲过了这一劫。最终,张三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事件中,张三雇人强奸本应与混混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却成了受害人,在司法上被称之为“打击错误”,而张三想要实施强奸的意愿在客观上依旧构成犯罪,这就是强奸既遂,理应承担法律责任。而那位雇来的混混王五,自然要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我们现在来聊聊其中的法律问题和定性:
1、张三和王五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也各有分工。张三出钱,提供室友李四相片,指示他们居住的房屋所在位置,王五负责实施强奸李四。两人为强奸李四制造条件,是强奸行为的预备行为,两人构成共同犯罪。2、王五潜入李四和张三的寝室,室内只有张三一人,因王五没看清脸而将张三当作了李四,实施了强奸。对王五而言,错把张三当作李四,属于对象错误,无论根据法定符合说还是根据具体符合说,都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王五错奸朱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既遂)。3、张三对自己被强奸的行为是否应承担责任?张三自己被强奸,存在过失。强奸罪是故意犯罪,过失强奸不构成犯罪,故张三不对自己被强奸这一行为负责。任何人不可能对自己犯罪,这属于对象不能犯。4、张三、王五意欲强奸李四,因李四临时生病去了医院,而未能对李四实施奸淫。两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1)两人触犯了强奸罪(未遂)。理由:在王五翻窗爬进寝室前一小会,李四突然头痛去了医院,而致王五意欲强奸李四的行为未得逞。对李四而言,王五的行为存在现实的、紧迫的高度危险性,由于王五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王五触犯了强奸罪(未遂),张三和王五是共同犯罪,也触犯了强奸罪(未遂)。这是客观的未遂犯论。(2)对李四而言,张三、王五不构成强奸罪,因为侵害对象李四不在室内。这是客观的危险说。由于李四当时不在宿舍内,王五强奸的着手是翻进窗户,但是因为李四不在宿舍,所以此时并不能对王五存在现实的、紧迫的高度危险性,因此笔者认为张三和王五对于李四属于预备阶段的未遂,可以不予追究。总之,张三不构成犯罪,而王五构成强奸罪(既遂)。
本案中的张三一心想害别人,最终却害了自己。而王五就不用说了,无论他强奸了谁,均要负刑事责任。张三这就是典型的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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