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张强律师 法律咨询 2022-03-17 19:27:54

导读: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可能不履行或者将来不履行合同的,先履行方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的担保;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将来有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时,先履行一方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则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可以中止履行的几种情况: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法律要求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在提出权利主张的同时,应当立即通知对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取决于权利人一方的意思,无须取得另一方同意的必要。通知的另一个目的在于,经过通知,便于后履行一方在获得通知后,及时提供充分的履行债务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消灭后,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行使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是:1,先履行一方已经发出通知后,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提供适当担保之前,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2,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接到通知后,向对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的,不安抗辩权消灭,合同恢复履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先履行的义务。3,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后,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也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产生法定解除权,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同时还可以主张追究后履行一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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