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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律师 法律咨询 2022-03-13 14:57:52

导读: 近日,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发布了《重庆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宽容免责清单》(以下简称《免责清单》),将于2月1日起施行。 免责清单列举了13种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和免责情形。 例如,未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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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并于2月1日起施行。

《免罚清单》列出了13类违法行为,以及与其相对应的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免罚情节。

比如,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按照《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但根据《免罚清单》,如果是在人行道上首次停放2轴以下机动车,经告知后立即驶离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堆放物品的,按照《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不过,《免罚清单》提出,短时间(2小时内)堆放轻质物品,未影响行人通行,未造成设施损坏,且经告知后立即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未按要求将车辆停放在泊位线内的违法行为,按照《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免罚清单》同样提出,若违法行为经告知后立即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3类可免罚轻微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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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冲洗机动车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经营性的个体偶发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轴以下的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经告知后立即驶离人行道,未造成设施损坏的不予行政处罚。

3、在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占道从事经营活动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农产品进行自销,经告知后立即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4、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在人行道上首次停放2轴以下机动车,经告知后立即驶离的不予行政处罚。

5、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堆放物品的,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短时间(2小时内)堆放轻质物品,未影响行人通行,未造成设施损坏,且经告知后立即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6、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对进出车辆进行查验、登记,未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未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监督电话、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未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交通的,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职导致停放车辆被盗、受损的,经营管理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告知后立即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7、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工作人员未佩戴服务标识,未持证上岗的;未将临时占道停车点的决定部门、临时占道停车点的设置范围和有效期限进行公示的,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职导致停放车辆被盗、受损的,经营管理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告知后立即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8、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未按要求将车辆停放在泊位线内的,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二百元以下处罚,经告知后立即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9、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的,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对农产品进行自销,经告知后立即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0、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的,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对农产品进行自销,经告知后立即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1、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主动清除的,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不立即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清除后立即清除,未造成二次污染的不予行政处罚。

12、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的,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清除后立即清除,未造成二次污染的不予行政处罚。

13、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清除后立即清除,未造成二次污染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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