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承租方因经营不善或业务调整需要提前解除合同。 在合同解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沟通和协商,沟通和协商的方式多为“解除函”的形式。一方面,这种形式比较正规,可以体现承租人对解约事项的重视;另一方面,这种形式也是为了保留注销过程的证据。一旦谈判失败,
解约函怎么写,解除三方协议的解约函怎么写
承租方因经营不善或业务调整等原因,存在合同未到期解约的需求。合同解除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就是沟通协商,而沟通协商的方式,更多的是采用“解约函”的形式进行,一方面,该种形式比较正式,对于解约事宜,能体现出承租方的重视;另一方面,该种形式也是为解约过程留存证据,一旦协商不成,可以留作后续诉讼程序中的证据使用。对于解约函,我们应该了解以下内容:
一、解约函的效力
承租方向出租方发出的解约函一般分为两种,一种能够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另一种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该种函件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解约函,但实践中,很多承租人也以解约函命名。)。
1.发生法律效力的解约函
发送此类函件,必须是承租方享有单方解除权,就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承租方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条款,因每个合同的条款不同,应当以合同条款约定为准。此类函件名头一般为“解除合同通知函”,内容一般明确告知了出租方合同于某年某月某日解除,此类函件一经出租方签收即发生解除的法律效力。
2.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解约函
此类函件一般为协商函,目的仅在于承租方告知出租方有解除合同的意愿,希望出租方与承租方协商解约事宜,函件内容不能明确告知解除合同,出租方签收后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送达此类函件后,在出租房同意解除的情况下,由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解约协议》,法律效力以《解约协议》为准。
二、解约函送达的生效要件
因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解约函无论出租方是否签收均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此不做讨论。仅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解约函的送达进行论述。送达是由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法律对送达的方式、生效要件等均有规定,因此承租方向出租方送达解约函时应当符合法律关于送达的规定,方可发生法律效力。
1.送达方式
承租方送达解约函建议为两种方式:(1)当面送达;(2)邮寄送达。原则上,所有函件的送达均应当由承租方人员当面送达并由出租方当面签收,邮寄送达作为当面送达的补充形式仅在出租方拒绝签收函件时方可适用。
2.函件的签收
解约函后需附有送达回执,送达回执上应当记载所送达的函件标题、内容摘要、收件人签字(盖章)、签收日期几项。其中函件标题、内容摘要均由承租方事先拟定,收件人签字(盖章)、签收日期两项为实际操作中的重要事项。
(1)当面送达的签收
①收件人签字(盖章)
出租方为公司的,应当由出租方在送达回执上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及其他印章均无效);租赁合同为个人的,应当由出租方在送达回执上用黑色签字笔亲笔签名并按捺手印,如果租赁合同出租方未签字而是盖名章,则送达回执上应当加盖与租赁合同相同的名章并要求出租方按捺手印;租赁合同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的,因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签收时除必须加盖公章外,还应当由经营者签字并按捺手印。
②签收日期
出租方签字盖章的同时,应当要求出租方填写签收日期,日期应当与实际签收日期一致。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不写签收日期的情况,因《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承租方单方解除权的约定一般要求提前通知。以提前一个月通知为例,合同解除的日期为出租方签收之日起向后计算一个月。例如:出租方于 2019年8月1 日实际签收解约函,则《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日期为 2019年9月1日。因此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直接关系到合同的解除日期,非常重要,所以实际操作签收时一定要求出租方如实填写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 当面送达的,承租方需将送达回执保留,作为合同解除的重要凭证,与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统一归档保管,永久性保存。
(2)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作为当面送达的补充送达方式,仅在出租方拒绝当面签收函件时方可适用。
①邮寄地址
《房屋租赁合同》中有送达地址条款,邮寄地址应当以《房屋租赁合同》中送达地址条款确认的出租方收件地址为送达地址。如果该送达地址与原租赁合同出租方(公司)登记地址或者出租方(个人)身份证地址不一致的,除向送达地址邮寄外还应当于同一日向登记地址或者身份证地址邮寄相同内容的邮件。
②邮政公司的选择和快递单的填写
应当使用中国邮政 EMS 邮寄函件。快递单上应当写明邮寄文件为“解除合同通知函”。
③邮寄签收
邮寄后,分部需关注中国邮政官网快递单查询页面,跟进邮寄进展。如果查询单号显示“本人签收”则以签收日期为函件送达日期,分部需将查询单号信息保存并打印,作为送达的重要证据予以保留;如果查询单号显示“拒收”则邮件会被退件处理,分部收到退回的邮件后需将查询快递单号信息保存并打印,与退回的邮件一并保存,特别提示分部,被退回的邮件不可拆封,必须原封不动保存。
三、出租方不配合的情形与解决方式
1.出租方拒绝当面签收解约函,拒签《解约协议》;或者出租方签收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解约函,拒签《解约协议》
此种情况,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一般应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合同。同时,对于租金支付情况,如出租方未采取封门、扣押商品、影响经营或诉讼期间确认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承租方取得生效判决前需持续支付租金。此种情形承租方在取得生效判决前不建议撤场,能经营一天就经营一天,减少损失。
2.承租方邮寄送达发生法律效力的解约函,出租方签收或者拒收邮件,出租方拒签《解约协议》
原则上,此情形可以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因邮寄送达操作上容易存在漏洞,送达的法律效力上也存在一定瑕疵。因此,此种情形下,建议承租方提起确认之诉,提请人民法院确认《房屋租赁合同》于某年某月某日解除。同上,因诉讼周期较长,且诉讼结果尚不确定,故是否按计划撤场承租方应仔细斟酌。如果法院确认合同解除,而承租方超期未撤场,需按照租金标准支付占用费;如果法院确认合同未解除,则须按照第 1 条方案起诉解除,需要提示,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即便承租方提前撤场了,仍需支付诉讼期间租赁费。
3.出租方当面签收发生法律效力的解约函,拒签《解约协议》
如果承租方相信出租房不会就解除事宜提起诉讼,则可不签《解约协议》,按计划撤场即可。如果承租方对出租方是否会起诉承租方不确定,则建议由承租方主动提起确认之诉,提请法院确认《房屋租赁合同》于某年某月某日解除。此种情形,承租方可按计划进行撤场并将空置房屋及时交付出租方。
4.承租方撤场后,出租方拒收房屋
实际操作中,存在出租方拒收房屋的情形或者出租方拒绝出具书面收房凭证的情形。出租方可能以此恶意起诉承租方主张占用费。 发生上述情形,承租方应当及时寻求当地公证处,申请公证处对承租方房屋空置并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的情形进行公证,取得公证文书后可证明承租方对房屋未占有使用,房屋未完成交付系出租方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即便出租方恶意诉讼,承租方可凭公证文书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解约函怎么写,解除三方协议的解约函怎么写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解约函怎么写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