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基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由集体成员依照法定程序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和将土地发包给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二)个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土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和其他费用的使用和分配情况;(四)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基本规定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相关案例
某村委会与某百货公司共同设立海峡市场公司。市政府作出征收海峡交易市场房屋的决定,后拆迁实施单位天空集团与某村委会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该村先领取30%的补偿款,天空集团领取40%的补偿款。徐某等村民得知后,认为该协议未经集体村民同意签订,不具有法律效力,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书,确认该协议无效。后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判定该协议书无效。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是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内涵以及应经集体成员民主议定事项范围的规定。其中征收集体土地直接影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生活,这部分费用的使用和分配办法有必要经集体民主议定形式决定。
本案中,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农村集体成员作出决定。但某村委会未经本村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就与拆迁单位签订处分土地补偿费的协议书,且事后该村村民大会决定不与追认协议书的效力,因此该协议书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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