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非法出版期刊骗取版面费团伙被判擅自使用多种学术期刊的刊号在网上招揽业务,被控收取1200多万元。非法经营罪主犯获刑四年法制晚报讯(记者洪雪)。他注册了两家公司,雇佣了很多亲戚,用几个期刊出版单位的假名出版杂志,以帮助发表论文的名义收取作者高达1200万元的版面费。
非法刊物,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 是不是非法刊物
非法出期刊骗版面费 团伙获刑 擅自使用多家学术期刊刊号 网上揽生意 被控收取1200余万 构成非法经营罪 主犯判四年 |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 注册2个公司,雇用多名亲戚,冒用多家期刊出版单位的名义出版杂志,以帮助发表论文为名,收取作者版面费高达1200余万元。法晚记者上午获悉,顺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主犯王健权有期徒刑四年,罚金400万元,其余8名员工则被判处两年两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指控 团伙出假期刊 赚1200万版面费 23岁的王健权是陕西人,文化程度较低。王健权分别于2012年3月、12月注册成立北京圣麟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刊博天下国际文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均不包括期刊的出版、发行。 2013年12月,王健权租赁顺义区一楼房作为经营地点,陆续雇用指使张某等人,在未取得出版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涉案期刊出版单位的名义进行组稿、收取版面费,并使用涉案期刊的名称、刊号,出版、发行《科技研究》等期刊,将征收的稿件发表在上述刊物中。 在王健权的授意下,张某鑫等人分别冒用《科技研究》等涉案杂志社编辑的名字,通过QQ群等发布广告进行征稿,许诺将稿件刊登在上述期刊中并收取版面费。 张某鑫等人将收取的稿件简单审核汇总后发给王健权,王健权同意刊用后再给投稿作者发采用稿件通知书,并要求作者(或者中介代理)将版面费打入指定银行账户内。 随后由王健权负责联系他人对收取的稿件进行排版,联系印刷厂印制成相应涉案期刊,将印好的期刊存放在租用的仓库或物流门市部内,再由张某鑫等人填好邮单,将刊登有作者稿件的期刊邮寄给作者。 经查,2014年1月至10月期间,王健权、张某鑫等人共收取版面费1200余万元。经人举报,王健权等人于2014年10月22日被查获。涉案赃款786万余元予以冻结。 经认定,起获的《科技研究》、《电源技术应用》等七种期刊系非法出版物。 供述 “采编部”QQ群揽生意 期刊只寄给作者不发行 王健权供述称,他从陕西老家来京后曾在一家公司打工,公司业务就是通过帮别人在杂志上发论文收取版面费。他感觉是合法的,于是就成立公司并雇了十多名业务员,业务员按收取版面费的10%-15%拿提成。 王健权说,他负责与杂志社谈合作签书面合作协议,并交纳几十万元不等的管理费。获得授权后,业务员以杂志社编辑的名义对外进行征稿,主要通过QQ群发布征求学术稿件的广告,每一个版面收取180元至350元不等。收到稿件后,经公司初审后发给杂志社审核,通过后再出版。 之后,王健权找一家文化公司进行排版,再由廊坊的一家印刷厂出刊,每次印制200本左右。这些杂志不在市面上发行,印制出刊后只快递给相关作者。他说,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公司运营成本以及交杂志社合作费、管理费等。 王健权说,7种杂志他们每个都做了一个网页,网页上留着电话和QQ号,网页是他在淘宝上找人做的,这些网站都能在百度上搜到。王健权表示,他们的杂志都是学术论文杂志,发的论文没有经过专业人士审核,公司员工最高学历是高中,员工都自称编辑,没有审核论文的资格。 29名刊登了稿子的证人表示,他们都是通过淘宝、QQ等途径联系了《科技研究》“编辑”或者论文发表代理人,将自己想要发表的文章发给对方,并支付一定费用,后对方将刊登自己文章的刊物邮寄给自己。 辩护 律师称出版社为共犯 在庭审中王健权认可罪名,但对指控的事实提出了异议,他称自己和杂志社是合作关系,双方签有合作协议,公司是经授权后开展工作的。他还提出自己收取的版面费金额没有检方指控的1200余万,应该不超过900万元。 其辩护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高同武律师提出,王健权没有冒充出版单位名义或擅自使用涉案期刊刊号,不存在非法出版、发行行为,未扰乱市场秩序。王健权与部分杂志社签订了书面协议,或向杂志社相关方负责人交纳了管理费,故其出版杂志是经过杂志社授权和允许的,双方是合作办杂志,不构成犯罪。假设以非法经营罪追究王健权的责任,也应对出版单位以共犯论处。 另外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出版物审查鉴定书》鉴定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指控犯罪数额1200余万证据不足,应通过审计,确定犯罪数额。 判决 9人获刑 主犯被判四年 法院认为,王健权、张某鑫等9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顺义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对于王健权和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认为,王健权称与部分出版社虽然没有签订协议,但交纳了管理费,然而在审理中王健权并不能提供收据,无法证实。另外王健权与一部分出版社签订合作协议,但并未取得出版、发行的权利,因此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系王健权起意并招募张某鑫等人开展非法出版活动,王健权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系主犯,张某鑫等人系从犯。鉴于各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 顺义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健权有期徒刑四年,罚金400万元。判处张某鑫、薛某、张某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其余几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冻结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文/记者 洪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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