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和村村通政策的实施,拆迁问题日益突出。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接受拆迁。有些人会更乐意看到拆迁,有些人不会。但由于政策的需要,住房不仅具有居住的属性,还具有住房的投资属性以及附加在其上的其他隐形利益的比例。
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哪些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合村并居等政策的提出,拆迁问题开始日渐突出,然而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接受拆迁的,有的人会比较乐于见到拆迁,而有的人则并不会,但是由于政策的需要,住房已经不仅仅只具有居住的属性,住房的投资属性及其附带的其他的隐形利益占有的比重越来越大。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关系老百姓的问题,这个问题上很多地区都有很大的区别。那只认定行政行为违法,这样行政机关就没有责任了吗?
?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你来回答。
只认定行政行为违法,这样行政机关就没有责任了吗?
并非如此,认定了行政行为违法并没完事儿。诉讼请求中需要明确补救或者赔偿,行政机关如果确实有责任,法院会根据情况判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总结起来两个词——补救和赔偿。行政行为违法了,法院确认后,政府要补救或者赔偿,这就是政府机关的责任。
所以,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并不意味着免除了政府的责任,政府要为其违法行为负责,通常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
史律师温馨提示
在实践当中,被拆迁人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对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了解也知之甚少,也很有可能处于非常被控制的局面,难以维护自身该有的权益。所以,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一定要尽可能地去了解相关的法律问题,来弄清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蒙在鼓里,连自己的损失都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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