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传唤,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3-08 22:08:47

导读: 大众网海报记者邓波报道2020年6月18日,因一起治安事件,家住重庆渝中区的王女士向龙门派出所办案民警陈静(化名)投诉后,被强制传唤至派出所。 其间,因为质疑传票,王女士被涉事警察用辣椒水和警棍制服。 当晚,王女士的母亲也被带到了派出所。 事后当地公安出面干涉。

强制传唤,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邓波 报道

2020年6月18日,因一起治安事件,家住重庆市渝中区的王女士将望龙门派出所办案民警陈景(化名)投诉后,被强制传唤至派出所。其间,因质疑传唤原因,王女士被涉事民警使用辣椒水及警棍制服。当晚,王女士的母亲也被带至派出所。事后,当地公安以妨害公务罪将王女士父母立案侦查,但之后又撤销案件。

王女士认为当事民警陈景及派出所的行为侵犯了一家人的合法权益,将涉事派出所告上了法庭。今年7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望龙门派出所当晚使用警械及传唤两项行为违法。9月9日,王女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法院判决后相关责任人没有受到任何处理。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获悉,望龙门派出所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已经提起上诉。

投诉办案民警后被上门强制传唤

据王女士介绍,2020年5月20日,她在家中因情感问题与朋友李某发生纠纷,被李某用手机砸伤后报警。

法院判决书显示,重庆公安局渝中分局望龙门派出所接警后,派出民警陈景(化名)以治安案件前往处置。此后,警方欲对双方组织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王女士表示,因2020年6月13日的调解中,自己主张误工费,对方不愿意,所以双方放弃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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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被民警控制并铐住。图源警方执法记录仪截图

2020年6月18日晚上7点20许,承办此前案件的民警陈景打来电话,问王女士是否有调解需求,王女士表示调解要看到对方。判决书上显示,陈景通知王女士到派出所接受询问,王女士拒绝前往。

王女士说,拒绝后,陈景坚持要求其到派出所,两人随后发生了口角,王女士认为陈景态度不好,遂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以“言语侮辱,态度不好”将其投诉。望龙门派出所在接到110出警指令后,派出包括被投诉的民警陈景在内的三人以及一名辅警出警。

据警方执法记录仪显示,到达王女士居住地后,民警表示“派出所的”并敲开了房门。民警欲进入房间,王女士大喊不要私闯民宅。经过一段争执拉扯,王女士双手背扣被带出房间。其间,办案民警高喊表示,因王女士与人打架,现需要进行口头传唤。

两老人被以妨碍公务罪立案后又撤案

王女士被控制带出房间后,其父母对传唤原因提出了质疑。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王女士母亲刘少颖(化名)伸出双手在民警陈景面前挥动,并让陈景将其铐住。随后,王女士的父亲王泉(化名)走向了陈景。陈景拿出催泪喷雾器并告知刘少颖:“这是辣椒水,不要阻碍执法。”陈景在她继续走近后使用催泪喷雾器喷向刘少颖面部,刘少颖护住双眼并伸手拍打陈景。

此后,刘少颖闭着眼睛走出家门喊人围观,并将另一名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扯了下来,该民警将刘少颖的行为阻止。陈景继续表示不要妨碍公务,稍后会为其清洗。而王女士的父亲王泉则表示打了人不能走,并推了陈景,陈景欲对王泉使用催泪喷射器,王泉见状抢夺,陈景拔出警棍并挥动打向王泉。现场民警请求增援警力后,刘少颖被带往渝中区分局朝天门派出所,随后王泉也自行前往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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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分局2020年8月28日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称两位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

按照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分局指示,望龙门派出所以妨碍执行公务罪为由将王女士及其父母三人移交朝天门派出所处理,朝天门派出所经过调查并制作了《讯问笔录》。2020年6月19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作出了《立案决定书》,决定对王泉、刘少颖以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并下达《监视居住决定书》。

2020年8月28日,重庆市渝中区分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接触监视居住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上显示,该局办理的王某、刘某一案妨害公务罪,因没有犯罪事实,决定撤销此案。

法院一审裁定派出所两项违法

事情发生后,王女士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并未获得满意回复,遂与其父母一起将望龙门派出所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望派所对王女士的传唤行为违法,对其父母使用催泪喷雾器、警棍等反复喷射和殴打的行为违法。法院将近一年的调查审理后,今年7月,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分别作出一审行政判决,确认了望龙门派出所对王女士的传唤行为、对其父母使用警械的行为均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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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3行初313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警方当日传唤行为违法

据(2020)渝0103行初313号行政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综合本案证据可以得出原告王女士系治安案件当事人,被告望龙门派出所出警民警在原告王女士拒绝配合调查的情况下直接前往其住所进行传唤,且非临时出现紧急情况,故被告望龙门派出所的该辩解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因此被告望龙门派出所民警对原告王女士未使用传唤证而进行口头传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确定为违法。

(2021)渝0103行初6号行政判决书则显示,本案中,望龙门派出所民警对王泉(化名)、刘少颖(化名)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前提条件是王泉、刘少颖对民警存在“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的行为,即需达到“暴力”的程度或袭击人民警察。在案视频资料显示,王泉、刘少颖二人的前述行为虽存在一定的挑衅性质,但尚未达到需要民警对其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的程度,二人亦未实施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故法院认定民警先后对刘少颖、王泉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的行为不符合规定的使用警械的条件,其行为违法。

涉事派出所将上诉

9月9日,王女士在接受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接受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但判决都过去了两个月,相关责任人还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理,她希望相关责任人能够受到处理,公安机关能够给一家人道歉。

9月9日下午,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就王女士相关遭遇致电望龙门派出所,说明采访意图后,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派出所不接受采访,请向分局政治处咨询,有人统一安排采访。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分局工作人员则表示,因为纪律要求,需要按照规定拿到市局政治部宣传处的采访函,才可接受采访。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获悉,望龙门派出所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已经提起了上诉。重庆市公安局一名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表示,等二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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