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最新政策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3-11 14:01:45

导读: 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通知》。通知包含四个附件,分别明确了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有关事项、试点过渡政策、跨境应税活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附件3“营业税是增值税营改增试点的过渡性政策。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最新政策

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通知包含4个附件,分别明确了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有关事项、试点过渡政策、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值得注意的是,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对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相关问题作出明确。

个人转让住房按5%征收率缴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些销售项目纳入营改增征税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着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摘编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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