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电子证据规则最新司法解释,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要求,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要求如下: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一般情况下使用者经常使用的正常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当事人之间经长期业务往
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要求,最近不少朋友在找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要求的相关介绍,法律界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电子证据规则最新司法解释:
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要求如下:
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一般情况下使用者经常使用的正常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当事人之间经长期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电子合同等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
2、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标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实质性意义;
3、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标准。证据的提供、收集、调查和保全符合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
2、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要求:
电子证据本质上是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狭义的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应该包括有证据价值或侦查作用的电子信息及派生物,电子信息是以程序、文本、声音、影像、图像等电子形式存的数据;派生物是由电子信息而形成的附属材料,包括记录在纸上的用户名、密码、打印材料等。因此电子证据可以表述为:一切以电子信息技术形成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
在其他存储介质内的电子证据一般表现为移动存储器、记忆卡、各类可移动的扩展存储卡等。
1、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
2、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
3、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内容完整未被更改的;
4、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电子证据。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当前聊天记录是属于电子数据的,但是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聊天记录很多时候也是参照视听资料进行处理的,而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对于聊天记录的处理,必须根据上诉的法律规定进行证据的处理和适用。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 收集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并附电子数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照前两款规定收集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针对电子证据规则最新司法解释,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要求的详细介绍,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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