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认罪认罚最好不要签,认罪认罚具结书该不该签,法律分析:认罪认罚最好不要签认罪认罚具结书,这是由于被告人一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系自愿认罪认罚的,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该具结书仍可能作为其曾作有罪供述的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
认罪认罚最好不要签,最近不少朋友在找认罪认罚具结书该不该签的相关介绍,法律界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认罪认罚最好不要签:
法律分析:认罪认罚最好不要签认罪认罚具结书,这是由于被告人一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系自愿认罪认罚的,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该具结书仍可能作为其曾作有罪供述的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2、认罪认罚最好不要签:
法律分析:1.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实体上,认罪认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 量刑“优惠”。程序上,基层法院管辖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
3.认罪认罚最好是要签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针对认罪认罚最好不要签,认罪认罚具结书该不该签的详细介绍,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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