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公证知识近日,张先生拿着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委托书》称:“我父亲委托我办理房产过户,我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房产部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这个公证书不能用。什么情况?”公证员了解后发现,原来张先生的公证委托书是其父亲生前办理的,内容是委托其将父亲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
委托公证书,
公证小知识
近日,张先生拿着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委托书称,“父亲委托我过户房产,我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不动产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这份公证书不能用,这是啥情况?”
公证员了解后得知,原来,张先生拿的公证委托书是他父亲生前办理的,内容是委托他将父亲名下的一处房屋出售给王女士并办理过户登记,因父亲住院不便办理,委托他办理,委托期限1年。办理委托公证后,张先生因照顾父亲没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半年后,他父亲因病情恶化不幸离世。处理完父亲后事,张先生准备去给王女士过户,不料双方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时遭到了拒绝,不动产登记部门认为委托人已死亡,此委托书不能使用,要求张先生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后再进行过户登记。
Q
那么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说法对吗?为什么要这样做?我们看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A: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73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民法典》第174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划重点:
生活中,受托人常常误以为只要有公证委托书在手,这套房子今后就自己说了算。其实不然,受托人仅仅有权按照委托人的意思出售房屋,而出售房屋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仍归于委托人。根据法律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权即终止,且不存在《民法典》第174条规定情形的,被代理人名下房屋属于遗产,因此,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说法是正确的。遇到上述情况时,继承人应该在办理完遗产继承公证后,再持继承公证书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供稿:张梅 编辑:范爽
编审:吕 星
总编:方 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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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委托公证书,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委托公证书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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