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股东的法律风险,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权利主要范围: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查阅权;3.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4.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5.红利的分配权;6.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东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股东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根据我国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最近不少朋友在找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关介绍,法律界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股东的法律风险:
股东权利主要范围:
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查阅权;
3.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4.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5.红利的分配权;
6.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股东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股东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1.股东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2.缴纳认购的出资额。股东认缴出资后,就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如果圾东认缴了出资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资本的充实责任为防止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股东负有资本充实的责任。这种责任可能表现为几个方面:一是不得抽逃注册资金;二是公司设立后,股东负有填补资本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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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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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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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就是针对股东的法律风险,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详细介绍,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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