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签订于

张强律师 法律咨询 2023-02-22 12:51:50

导读: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签订于,法律分析:《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年4月24日于维也纳签订,1967年3月19日生效。197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加入书,同年8月1日生效。法律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第七十九条 本公约之原本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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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法律分析:《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年4月24日于维也纳签订,1967年3月19日生效。197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加入书,同年8月1日生效。

法律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第七十九条 本公约之原本应交联合国秘书长存放,其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各本同一作准;秘书长应将各文正式副本分送所有属于第七十四条所称四类之一之国家。 为此,下列全权代表,各秉本国政府正式授予签字之权,谨签字于本公约,以昭信守。 公历一千九百六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订于维也纳。

2、外国驻中国的领事馆由谁出钱建立:

由派遣国出资。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三十条规定:

房舍:

一、接受国应便利派遣国依接受国法律规章在其境内置备领馆所需之馆舍,或协助领馆以其他方法获得房舍。

二、接受国遇必要时,并应协助领馆为其人员获得适当房舍。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三十二条规定:

领馆馆舍免税:

一、领馆馆舍及职业领馆馆长寓邸之以派遣国或代表派遣国人员为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者,概免缴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性之一切捐税,但其为对供给特定服务应纳之费者不在此列。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之免税,对于与派遣国或代表派遣国人员订立承办契约之人依接受国法律应纳之捐税不适用之。

扩展资料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四条规定:

领馆之设立:

(一)、领馆须经接受国同意始得在该国境内设立。

(二)、领馆之设立地点、领馆类别及其辖区由派遣国定之,惟须经接受国同意。

(三)、领馆之设立地点、领馆类别及其辖区确定后,派遣国须经接受国同意始得变更之。

(四)、总领事馆或领事馆如欲在本身所在地以外之地点设立副领事馆或领事代理处亦须经接受国同意。

(五)、在原设领馆所在地以外开设办事处作为该领馆之一部分,亦须事先征得接受国之明示同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针对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签订于的详细介绍,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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