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近几年,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是土地管理与调控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我国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出让土地,危害十分严重。它不仅导致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助长了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也破坏了公开公平、竞争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最近不少朋友在找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相关介绍,法律界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近几年,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是土地管理与调控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我国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出让土地,危害十分严重。它不仅导致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助长了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也破坏了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损害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国务院曾在2004年下发相关规定,要求各地依照本地基准地价制定最低价标准,但各地在执行这一政策时都怕提高本地地价影响招商引资,因此有的省份在制订最低价标准时不是互相攀高,而是相互比低,有的迟迟不公布,影响调控的执行效果。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长期困扰土地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必须理顺工业用地的价格形成机制,使工业用地价格能充分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合理制订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最低控制标准是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基础。”这位负责人说。
最高等别标准是最低的14倍体现区域土地利用政策
土地等别是制订最低价标准的核心和基础。该等别是根据全国各个县、市(区)级行政单元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采用综合评价法确定的,共分15个等别。
“该土地等别的划分基本反映了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体现了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土地利用差异。现行土地等别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得到了各地普遍认可。”这位负责人介绍。
国土资源部在制订最低价标准时,明确了最低价标准与土地等别相挂钩的政策。在土地等别基础上制订的最低价标准,随土地等别的降低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一等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840元/平方米)是十五等(60元/平方米)的14倍,体现了区域土地利用政策。
“此外,经测算,现在各地工业用地成本是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5至8倍。在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最终按6倍确定最低价标准,该标准比较符合各地实际,提高幅度是可以承受的。”这位负责人强调。
综上所述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政策非常完善相关政策非常完善,条目清晰,要严格按照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全国各个县、市(区)级行政单元应根据所在土地等别遵守统一的最低价标准,也就是说在一个行政单元区域范围内,凡出让国有土地用于工业项目用地的,都必须执行同一的最低价标准。
2、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明确规定,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据此,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以下简称《标准》),将全国土地分为15个等别,并确定了各等内工业用地出让的最低价标准范围为60~840元/平方米,作为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2009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对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进行了调整。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相关链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
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工业项目按照上述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对个别县、市(区)基准地价末级地的平均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实低于《标准》的,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省(区、市)县级行政单元总数,按照总数小于50的不超过5%,其他不超过3%的原则,控制拟调整县、市(区)的数量,统筹组织测算、论证和平衡,提出明确意见并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可以按当地实际执行最低价标准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与按行业分类小类认定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需一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按《标准》执行。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针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详细介绍,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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