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斡旋贿赂罪与利用影响力的区别,斡旋贿赂罪与利用影响力,斡旋贿赂罪与利用影响力如下:1、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
斡旋贿赂罪与利用影响力,最近不少朋友在找斡旋贿赂罪与利用影响力的相关介绍,法律界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斡旋贿赂罪与利用影响力的区别:
斡旋贿赂罪与利用影响力如下:
1、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的区别:
区别:
1、条件不同:斡旋受贿罪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利用自身的职权影响力。利用影响力受贿要求的是利用与犯罪嫌疑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自身。
2、主体方面: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而斡旋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斡旋受贿罪是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斡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
扩展资料:
斡旋受贿行为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国家机关、单位正常的管理活动,却希望这一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3、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执政党和政府的威信。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斡旋受贿行为。即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斡旋受贿行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首先,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成立斡旋受贿的前提。其次,行为人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第三,索取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第四,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
受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属性:
行为人的利用行为有双重性,即先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自己(主要指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进而又利用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
行为人利用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获取或者索取财物,也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属于一种特殊的受贿犯罪,因而在罪名中出现“受贿”二字能够鲜明地体现出本条犯罪的本质特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斡旋受贿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针对斡旋贿赂罪与利用影响力的区别,斡旋贿赂罪与利用影响力的详细介绍,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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