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2,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张强律师 法律咨询 2023-02-18 22:43:08

导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2,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规定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2,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最近不少朋友在找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相关介绍,法律界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规定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1、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制定本办法。
2、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3、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4、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5、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6、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第五条 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

2、淄博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与资产处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授权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资产是指企业占有、使用的土地、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及企业商标、商誉、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第四条国有资产经授权经营后,企业即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财产的权力,并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未经授权的,不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力。第五条授权经营后,企业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六条资产处置的目的是推动资产的合理流动,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保卫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企业依法处置资产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第七条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产权变动、增减和处理行为。主要包括:
(一)用国有资产与其他单位联营、合并、兼并;
(二)用国有资产与外商进行合资、合作;
(三)用国有资产投资入股、改组为股份制企业;
(四)用国有资产出租、转让、抵押、担保;
(五)关停、破产企业的资产处置;
(六)闲置、淘汰资产的处置;
(七)需要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其他资产。第八条国有资产发生下列行为,不冲减国有资产总资本金的,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处置,不再办理报批手续:
(一)按国家规定已提足折旧、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国家统一规定淘汰、报废、调整产业结构等因素造成减少国有资本金的,由企业自主决定,但需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用国有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入股、联营或与外商合资合作;
(四)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一般性固定资产,可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有偿转让。第九条企业调整组织结构,其国有资产单独列账,性质不变,仍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企业合并由企业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合并、经归口经济综合部门批准,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国有资产发生下列情形时,企业应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一)企业改组为股份制;
(二)企业兼并或合并;
(三)产权与资产拍卖;
(四)用国有资产抵押、担保或有偿转让超过100万元(固定资产指原值数,下同)以上者;
(五)企业关闭、解散、破产;
(六)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出售给非国有单位;
(七)国有资产产权出售给外国公司。发生上列情形之七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第十一条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组织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未依法进行评估而处置国有资产的视同违法行为。第十二条企业处置国有资产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的,由企业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超过200万元以上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审批。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企业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用于企业更新改造、扩大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拍卖、出售企业的产权转让收入,关停、解散企业和破产企业偿还债务后的剩余收入,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第十四条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为企业处置国有资产提供评估、清算、交易等一系列服务,为资产的合理流动创造条件。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检查国有资产的处置情况。资产处置工作做得好的,要进行奖励。资产处置工作做得不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针对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2,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详细介绍,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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