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疫情时居家办公遇害认定工伤,职工疫情时居家办公遇害认定工伤1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3-10 13:58:23

导读: 女孩在/[K1/]期间在家中遇害。省市人社部门认为女孩的死亡与履行职责没有因果关系,不予认可工伤 女孩家人将两级人社部门诉至法院要求重新鉴定。 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大庆市、黑龙江省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责令大庆市人社局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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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疫情期间居家办公不幸遇害,省、市两级人社部门认为女孩遇害与履行职责没有因果关系,不予认定工伤。女孩家属将两级人社部门起诉至法院,要求重新认定。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大庆市、黑龙江省两级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大庆市人社局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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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媛遇害时只有34岁

小区发生命案2人遇害

女孩猜出凶手 未料两天后遇害

柴女士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县级市)人,妹妹柴媛遇害前在黑龙江省大庆市某机关工作。“妹妹是硕士研究生学历,是一家人的希望,遇害时只有34岁,还未成家。”

柴女士介绍,2013年7月,妹妹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以人才引进的方式进入大庆市某机关工作。2020年2月以来,因为新冠疫情原因,妹妹所在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妹妹一直在租住房居家办公。

2020年6月16日晚,柴媛居住小区发生一起命案:在小区开诊所的兄妹俩被人杀害,妹妹的孩子被砍成重伤。案发后,凶手潜逃。经当地警方侦查,同一小区的靳某某(31岁)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发出悬赏通告。

“凶杀案发生后,妹妹给妈妈打电话,说她很害怕。妈妈劝她回家住一段时间,妹妹说,工作很忙,暂时走不开,她会保护好自己的。没想到,两天后,凶手潜回小区,又杀害了妹妹。”

柴女士说,杀害妹妹的凶手靳某某是妹妹租住小区的业主,之前和妹妹没有任何交集。“当时靳某某和妻子在小区开了一个小吃铺,疫情期间,在朋友推荐下,妹妹加入了靳某某建立的送餐群。靳某某曾给妹妹送过10多次早餐,知道其独自一人居住。”

2020年6月18日上午,靳某某潜逃回小区杀害柴媛。当晚,靳某某又进入另一个单身女孩房间行凶,两人撕扯期间,靳某某听到外面有民警盘查的声音,仓皇逃跑时坠楼身亡。

“小区第一次命案发生后,妹妹可能已经猜到靳某某是凶手。”柴女士说,妹妹遇害前曾给大学同学发语音称:小区开诊所的兄妹俩遇害后,她们在靳某某建的早餐群订餐,一直没有回应,给靳某某打电话也没人接。后来有人路过靳某某家门口,说靳某某当天没有做早餐,门都关上了。“妹妹当时就将小区的凶杀案和靳某某联系在一起,一想到靳某某可能是凶手,妹妹当时非常害怕。她怎么也不会想到,意外比明天更早地来到自己身上。”

两级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

家属起诉至法院

“我后来从妹妹的微信聊天记录上知道,妹妹遇害当天上午8点多开始在网上办公。11点多,妹妹通过微信向主管领导发送了部门的周工作总结(有同事、同学作证的书面材料)。同事下午多次联系妹妹时,电话无人接听,微信无人回复......”

柴女士说,妹妹到底是怎么遇害的?死因是什么?由于凶手坠亡,家属至今也没得到明确答复,也无人证明她妹妹系非工作原因导致遇害。经柴媛家属和其单位沟通,2020年7月13日,柴媛的单位向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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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手第一次作案后,警方发布悬赏通告

大庆市人社局认为,柴媛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犯罪嫌疑人靳某某为个体从业者,与柴媛没有工作交集,不是她履职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且犯罪嫌疑人是在作案后因逃避公安机关抓捕,逃窜至柴媛住处并将其杀害,柴媛遇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解释规定。

2020年9月2日,大庆市人社局作出决定:对柴媛的工伤申请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柴媛家人不服,于2020年9月23日向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复议申请。2020年12月21日,黑龙江省人社厅决定维持大庆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柴女士和家人认为,柴媛明明是在工作期间遇害,且没有任何过失,两级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难以接受。2021年初,柴媛家人将黑龙江省人社厅、大庆市人社局起诉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二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判令二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法院判决:

撤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和复议,重新认定

2021年5月28日下午,该案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大庆市人社局、黑龙江省人社厅坚持认为,柴媛确系居家办公期间遇害,但遇害与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柴媛家人及律师则认为,不能用民事侵权的因果关系判断来适用于工伤保险,这是两个方面的问题。委托律师——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旭东指出,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一方,包括公安机关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靳某某为什么要杀害柴媛,“柴媛与靳某某没有工作交集、靳某某不是柴媛的服务对象只是人社部门的推测而已,并不是否定因果关系的证据。”

2021年7月12日,徐旭东律师收到了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的判决书。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柴媛系在居家办公期间遇害,双方当事人对柴媛遇害时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并无争议,故认定柴媛的死亡情形是否符合“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系本案的根本问题。

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认为,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职工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与其履行工作具有因果关系,但这种因果关系除了是暴力等意外伤害与职工工作内容之间的因果关系,还可以是暴力等意外伤害与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处的特定工作环境之间的因果关系。

若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处于特定环境,又因为身处该特定环境而受到了暴力伤害,也应认定该暴力伤害与该职工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2020年2月至柴媛被害,第三人大庆市某单位正在施行弹性工作制,允许工作人员居家办公,故柴媛居家办公期间应当认定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处于特定工作环境之中。若柴媛由于处于居家办公的工作环境而受到了案涉暴力伤害,柴媛的死亡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大庆市人社局仅考虑柴媛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其工作内容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忽略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处的工作环境与暴力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认定柴媛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不具有因果关系,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近日,

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大庆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黑龙江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被告大庆市人社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律师:

判决具有法治意义,令人鼓舞

“我是7月13日晚上从律师处拿到判决书的,法院支持我们了。”7月14日晚10时许,向华商报记者通报判决结果时,柴女士难掩激动。

柴女士说,获悉判决结果即将出来时,她既渴望知道结果,又不敢知道结果,怕心里接受不了。“我父亲和律师倒是很平静,他们相信法院会支持我们的诉求。”

“接下来,我们要等大庆市人社局、黑龙江省人社厅是否上诉,我们已经做了好充分的准备,我们不怕他们上诉。”柴女士说,一路走来,她和家人都非常不易,“路再难,我们也会坚持走下去,给妹妹和老家的父老乡亲一个交待。”

“香坊区法院的判决在工伤认定领域具有法治进步意义。”7月13日晚11时许,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柴女士的委托律师——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旭东说,他之所以不辞辛苦、免费代理该案,就是因为该案具有特殊性、典型性。

徐旭东指出,居家办公具有不可预测的风险,这种风险与工作和个人没有多大关系,在工伤保险理论上被称为“中性风险”。“它本质上是一种工作环境的风险,在这种工作环境中,有些风险感受得到,很多则感受不到。”

徐旭东说,社会发展很快,也越来越复杂,有很多意外的情况不可预测,不可控制。我们每一个人都处在不断变动的工作环境风险中,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来,往往未可知晓。“社会保险制度应该将这种工作环境风险纳入保障,这就是柴媛工伤认定案件的典型价值所在,法院判决令人鼓舞。”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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